在甘肃省某村,杨先生的房屋安然屹立了十多年。然而,当铁路项目的征收范围划到他家时,这套房子突然成了“违法建筑”。2025年3月,市自然资源局将线索移交给城管局,城管局迅速认定杨先生的房屋为违建,第二天就予以强拆。
幸运的是,法院明察秋毫,判决确认该处罚决定违法,指出这是在征收期间启动拆违程序,目的不当。
类似的剧情也在其他地方上演。某市在集体土地进入征收程序后,对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本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征收补偿程序组织实施补偿,却转而由城市管理局启动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程序。
法院明确指出,这种“以拆违促拆迁”的方式违背了程序正当原则。
律师观点
“以拆违代拆迁” 已成为征收拆迁领域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它指的是行政机关对已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不按征收法定程序实施补偿,反而启动违法建筑查处程序,以达到快速拆除的目的。
集体土地进入征收程序后,对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补偿,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征收补偿程序组织实施。
然而,一些行政机关却弃正当征收程序于不顾,转向违建查处程序。这种执法目的不是为了严格城市建设的管理,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征收程序,加快征收进程。
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
这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在西方国家,正当程序原则已存在三个世纪,它包含两条基本规则:“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和 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应获得公正听证的机会。
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規也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说明理由、听取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当行政机关绕过征收程序,直接启动违建查处程序时,实质上剥夺了权利人本应享有的征收补偿权利,违背了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
近年来,法院对“以拆违代拆迁”行为的态度日益明确,多次判决确认此类行为违法。
在杨先生一案中,法院明确指出,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应按征收程序由征迁部门调查公告,而非由城管部门启动拆违程序,这种作法违反程序正当原则。
另一个案例中,法院更是直指问题本质:“本应由征收法律关系调整的事项,交由城市规划管理进行调整,尤其是曾经对如何补偿进行协商,由于没能达成补偿协议转而又通过‘拆违’程序进行拆除并不予补偿,其结果不但不利于被征收人权益的保护”。
法院认为,这种管理手段与立法目的相悖的行政行为,直接损害行政权威,应归类为行政行为不符合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
当你的房屋在征收过程中突然被认定为“违建”时,应当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了解执法权限。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查处职责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是所有机关都有权查处。
审查执法程序。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特别是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都必须说明理由并听取陈述和申辩。如果没有这些程序,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就存疑。
关注执法目的。如果你的房屋已存在多年,只是在征收启动后才被认定为违建,执法目的就可能不当。法院认为,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后,应按征收程序处理,而非另启违建查处程序。
及时寻求救济。面对违法的行政行为的侵害,公民有权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曾明确指出:当征收与拆违程序交织,“本应由征收法律关系调整的事项,交由城市规划管理进行调整……这种管理手段与立法目的相悖的行政行为,直接损害行政权威”。
法律的正当程序不仅是写在纸面的条文,更是捍卫公民财产权利的盾牌。当征收来临,了解权利、坚守程序,才能让法律真正为我们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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