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要讲述的是一起涉及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与遗产继承的典型案例。张老伯与李阿姨是一对夫妻,同属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育有五个子女。分家后,四子女另立门户,只剩大儿子张强与父母同属一个承包户。张老伯于2020年底去世,次年三月家中承包土地被政府征收,张强领取了全部补偿款。2023年初,李阿姨也因病离世。二女儿张华认为母亲应得的补偿份额应作为遗产分割,遂将兄长诉至法院。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她的诉求。这起案件究竟涉及哪些法律焦点?我们来听专业律师的解析。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
本案的核心在于厘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属性与征地补偿款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的集体成员权益,具有强烈身份属性和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当张老伯在征地前去世,其原有的承包权益并不发生继承,而是由户内其他成员,也就是李阿姨和张强继续享有。而在征地补偿方面,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解释》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虽发放到户,但在分配时应当考虑农户成员的个体权益。尤其是安置补助费,因其具有对失地农民生活安置的性质,应当归属具有成员资格的个人所有。
本案中,李阿姨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后、款项发放之后才去世,此时她已对相关补偿款享有明确的财产权。这笔款项属于她在婚姻关系存存续期间与张强共同取得的家庭财产,其中属于她的部分应属其个人合法财产。在她去世后,该部分财产即转化为遗产。李阿姨的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继承权。所以,法院最终判决张强应向张华支付其母应得补偿款中相应比例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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