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为了加快拆迁进度,采用“以拆危代拆迁”的手段,规避法定征收程序,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认定为滥用职权。本文将结合真实案例,揭示这种违法行为的本质,并为大家提供维权指南。
2015年,永州市冷水滩区政府对包括李文霞房屋在内的建湘大楼启动征收程序。然而,在未能与李文霞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区政府未及时作出安置补偿决定,导致征收工作拖延。
三年后,在对该大楼大部分房屋已完成征收的情况下,区政府却于2018年对建湘大楼进行危房鉴定,并以房屋属于危房为由组织强制拆除。
李文霞不服,提起诉讼。案件最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征收项目启动后,在未能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区政府未及时作出安置补偿决定,而是转而采用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的手段,有滥用职权之嫌。
法院还指出,该强制拆除行为在实施过程中未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最终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观点
什么是滥用职权?
在拆迁行业中,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维度:
主观方面
不正当目的:行政机关以加快拆迁进程、降低征收成本、谋取局部利益等为目的,而非出于公共利益或法定拆迁目的实施拆迁行为。
例如,为了推动商业开发项目尽快落地,在未与拆迁户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拆迁户的“无证”房屋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进行强制拆除,以“拆违”代替“征收”。
恶意或故意忽视:行政机关明知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会损害相对人权益,仍故意为之,或者对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不合理的解释和适用,以达到少补偿或不补偿的目的。
客观方面
违反法定程序:拆迁工作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包括发布拆迁公告、进行房屋评估、签订补偿协议、给予合理安置等。
若行政机关省略必要步骤,如未依法进行公告就实施拆迁;颠倒步骤,如先拆迁后评估;或恣意增加步骤,如要求被拆迁人提供不合理的证明材料等,均属于滥用职权。
考虑不相关因素或忽视相关因素:行政机关在作出拆迁决定时,考虑了不相关因素,如被拆迁人的政治身份、社会地位等,或者忽视了重要的相关因素,导致拆迁行为显失公正。
比例失衡:行政机关采取的拆迁措施与实现拆迁目的之间明显不相称。例如,为了建设一个小型公共设施,却大规模拆除居民房屋,导致大量居民无家可归,且公共设施的效益远远无法弥补居民的损失。
“以拆危代拆迁”的违法性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在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应当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而“以拆危代拆迁”的手段,规避了上述法定程序,使被征收人失去了就补偿安置问题提出异议和救济的权利。
危房鉴定程序违法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房鉴定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申请,或由行政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委托鉴定。
在征收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主动委托危房鉴定,其目的不正当,违反了程序公正原则。
违反比例原则
即使房屋确实存在安全隐患,也应当采取与危险程度相适应的处置措施。直接拆除而不予合理补偿,违反了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给被征收人造成了过度损害。
如何识别“以拆危代拆迁”的违法行为
征收程序已启动:房屋已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已发布征收公告或已进行评估等工作。
补偿谈判陷入僵局: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就补偿安置问题未能达成一致。
事后委托危房鉴定:在征收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才委托机构进行危房鉴定。
快速推进拆除:行政机关以危房为由,迅速启动拆除程序,不容被征收人质疑和维权。
维权途径
保留证据:对房屋现状、征收公告、补偿谈判过程、危房鉴定报告、拆除过程等保留完整证据链。
复议和诉讼:对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为违法。
行政赔偿:一旦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可以主张行政赔偿,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举报和控告: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
防范措施
提前了解政策:了解当地的征收政策和补偿标准,做到心中有数。
主动申请信息公开:在征收初期,申请公开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等信息。
及时维权:对违法行为不拖延、不回避,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维权行动。
咨询专业律师:遇到复杂情况,及时咨询专业拆迁维权律师。
最高法通过典型案例明确表明了司法态度:征收程序启动后,再以房屋系危房为由强制拆除属于滥用职权。这一判断,为被征收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武器。
如果您正面临“以拆危代拆迁”的困境,希望本文能为您提供有益指引,助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