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关注的案件,涉及一位孝顺儿媳的继承权。年迈的李老太太突然病逝,远在国外的女儿声称母亲电话立遗嘱将全部遗产留给自己。而多年来悉心照料婆婆的丧偶儿媳杨女士,要求继承部分遗产。双方对簿公堂,法院会如何认定?儿媳的孝心能否获得法律的认可?下面请代理律师为我们解析本案要点。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口头遗嘱的效力、丧偶儿媳的继承权的问题。第一,《民法典》中规定,口头遗嘱必须在危急情况下设立,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本案中,女儿主张的电话遗嘱,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且无任何见证人证明。该遗嘱属无效遗嘱,案涉遗产应依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关于我方当事人杨女士的继承人地位。《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是一个独立的继承权,并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杨女士在丈夫去世后,多年未再婚,主动承担起照顾婆婆和幼子的重担,特别是在婆婆病重期间悉心照料,显然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她依法应当被认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独立的继承权。
第三,杨女士的儿子作为先于李老太太死亡长子的直系晚辈血亲,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这与杨女士本人的继承权并行不悖,杨女士儿子也享有代为继承权。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确认口头遗嘱无效,并依法判决杨女士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其儿子、女儿、次子共同继承遗产,充分保障了尽孝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法律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