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村委会起诉甲公司要求返还土地补偿费及利息,村委会认为甲公司代收的1200万元属于村民额外补贴,而甲公司则主张该款项是合法合同约定的开发补偿,一审法院驳回诉求后,村委会上诉至中院,经过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代理,二审法院认定村民委员会举证不能成立,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下面我们来听听代理律师来解析本案关键法律问题。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
本案代理过程中,我们紧扣三大核心法律要点展开论证:第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根据《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涉案《开发协议》缔约方为甲公司与项目公司,村委会并非合同当事人。非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权利需有明确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本案村委会显然不具备主体资格。第二,征地补偿的法定范围界定。
《土地管理法》第48条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征地安置补助费等法定补偿项目,必须通过征地批文等法定程序实施。本案中,村委会已全额领取征地批复确定的补偿款项,其主张的额外补偿缺乏法律依据。第三,我们提交的《开发协议》原件、征地批文等档案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而村委会仅提供未经签署确认的会议记录,明显不具有证明效力。京云律师精准把握土地管理法律体系与合同法的衔接适用,通过系统性法律论证揭穿对方“以情代法”的诉讼策略,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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