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父亲承租的公房被拆迁了,共分得两套安置房,都写在父亲名下。父亲去世后,王女士的妹妹说有一套房子是她的,因为当时她和父亲商量了借名买房,房子虽然登记在父亲名下,但实际购房人是她,还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子归自己所有,王女士从来没听说过借名买房这件事情,便找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帮忙维权,成功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借名购房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的规定,主张借名买房需同时具备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即当事人需有明确的权利归属约定,且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及持续管理使用等事实。首先,原告主张的借名合意缺乏基础证据支撑。虽提交亲属证言拟证明确权关系,但是,证人与原告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可信度大打折扣,无法证明原告支付了购房款,也无法证明原告与父亲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书面或事实合意。
并且,房屋权属登记在父亲名下、原始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均由其他被继承人持有,原告仅持有补交费用票据,无法证明实际出资。原告虽然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内,但是基于亲情让子女居住并不代表所有权的约定,我方认为案涉房屋属于王女士父亲的遗产,应当依法分割。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主张的借名购房关系未能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故判决维持房屋的遗产属性,驳回了原告的确权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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