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海一位90多岁的老父亲陈某某躺在病床上,茶饭不思。让他如此伤心的,不是病痛折磨,而是自己最疼爱的儿子把他告上了法庭。起因是一份拆迁补偿分配协议——儿子陈1在签完协议后反悔,觉得按协议分配自家三口人“吃亏了”,要求撕毁协议重新分配。而签协议时,陈1的妻女作为户籍在册人口并未签字。
在拆迁引发的家庭纠纷中,这样的场景屡见不鲜。当一份家庭征收补偿协议摆在面前,未签字的家庭成员是否有权起诉要求推翻协议?法律究竟如何认定这类协议的效力?
案件回顾:
2020年10月,陈某某老人承租的上海老房被纳入征收范围,补偿款总额达502万元。2021年1月,老人与三个子女共同签署了《分配协议》,约定哥哥陈1一方获得220.5万元,其余归老父亲和两个姐妹。
问题在于,陈1的妻女作为户籍在册人员未在协议上签字。签署协议后,全家依据该协议向征收单位预支了补偿款。但陈1回家后越想越“亏”——按人头分,他们一家三口本可获得75%的份额!于是他一纸诉状将老父亲告上法庭。
躺在病床上的老父亲怎么也想不通,自己一向偏爱的儿子竟会为钱将自己告上法庭。两个女儿痛心地说:“老父亲从上海封城后一直住在医院,连家人也看不到,每天念叨着要回家要房子。”
律师分析
案件焦点直指那份未获全体在册人员签字的家庭协议是否有效。法院经审理认为:
虽然陈1的妻女未直接签字,但从协议签订背景看,陈1作为家庭代表与其他成员进行了充分协商。更关键的是,预支款项时全家均在委托书上签字,表明未签字人员实际认可协议内容。
法院特别指出:“家事纠纷具有人身依附性和家庭伦理性特征,法院应尊重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意。”即使协议非全体签字,也要结合协议背景、内容、签字方是否有代理权等因素综合判断。
最终,法院判决按原协议分配,驳回了陈1的诉讼请求。
法律如何认定“同住人”资格?
要理解此类纠纷,需先明确征收补偿中的核心概念——“共同居住人”。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居住人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作出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有常住户口
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但居住困难
但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形,以下四类人员即使不满足上述全部条件,仍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
因结婚居住未满一年的
无常住户口但因结婚居住满五年的
有户口但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在外居住且无福利房的
因服兵役、上学、服刑等迁出户口且无福利房的
那么,未在征收协议上签字的家庭成员是否有权起诉?河南高院在2025年的一起案件中给出了明确指引:
“不能苛求征收主体与所有财产共有人分别签订协议,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与征收主体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家庭成员代表签署的协议对其他成员具有约束力。
但这并不意味着未签字成员完全丧失诉权。若存在以下情形,他们仍可能主张权利:
签字人无代理权:签字人未获得有效授权
协议内容违法:如约定百年后继承公房(此类约定无效)
存在欺诈胁迫: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
侵害特殊权益:如剥夺未成年人应得份额
为避免拆迁引发家庭矛盾,建议:
签约时尽量全体到场:确需代理的,应出具书面授权
保留协商过程证据:如微信记录、视频等证明共同意愿
及时提出异议:对协议有异议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
关注特殊人群权益: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应特别保障
善用调解渠道: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方式解决争议
征收补偿本是改善居住条件的好事,别让金钱撕裂血脉亲情。法律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也为家庭成员提供了必要的保护。当一纸协议背后牵动的是几代人的情感与记忆,解决纠纷需要的不仅是法律条文,更是对家庭伦理的尊重和对矛盾根源的洞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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