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例评析 > 房屋买卖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房屋拆迁补偿费应该归谁?

更新时间:3 天前阅读: 京云律师事务所

农村房屋买卖因涉及宅基地问题常被认定无效,但当房屋面临拆迁时,补偿款究竟该归谁?卖家反悔能否夺回利益?最高人民法院用一纸裁定给出答案:即便协议无效,双方对拆迁补偿的约定仍有效!本文通过真实案例,解析法律背后的深意。

1999年,河南村民李红将自家宅基地上的房屋以5.5万元卖给外村人张坤法,并签订《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约定“如遇政府征收,卖方须协助买方领取全部补偿款”。此后,张坤法翻建房屋并实际居住多年。

2024年,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政府与张坤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诺补偿396平方米回迁房及数十万元补偿款。李红得知后反悔,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协议无效,并主张拆迁利益归自己所有。

争议焦点:协议无效后,拆迁补偿应归谁?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无效,<a href=/knowledge/remove/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房屋拆迁</a>补偿费应该归谁?

律师分析:

协议无效的法律依据: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村成员购买违反《土地管理法》,买卖协议无效。

拆迁补偿约定的特殊性

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征收时补偿归买方”,视为对经济利益的自由处分,不因协议无效而失效。

张坤法长期居住、翻建房屋,政府基于其实际使用情况签订补偿协议合法合理。

诚信原则的终极约束

李红收取房款后,时隔多年因拆迁利益反悔,违背诚信,法院不予支持。

拆迁利益已转化为经济利益,原房主可通过民事诉讼另行主张分配,但不得否定补偿协议的效力。

裁判结果:驳回李红全部诉求,拆迁利益归张坤法所有。

为何“无效协议”中的约定仍有效?

协议无效导致房屋物权未转移,但双方对拆迁补偿的约定属于“债权合意”,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受保护。

政府审查义务的边界

政府与房屋实际使用人签约时,已审查转让协议、集体土地证等材料,尽到审慎义务,程序合法。

信赖利益与公平原则的平衡

买方长期居住投入,若因协议无效丧失补偿,将导致利益严重失衡。法院通过“信赖利益赔偿”规则(如另案阎某赔偿刘某22.4万元)实现公平。

风险警示:农村房屋买卖的三大雷区

雷区一:忽视身份限制

非本村成员、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均属无效,即便实际居住多年,物权仍归原房主。

雷区二:未明确征收条款

若协议未约定拆迁补偿归属,买方可能面临“房财两空”。建议明确写入“征收利益归买方,卖方无条件配合”等条款。

雷区三:盲目依赖协议效力

即使协议被认定无效,买方仍可主张装修添附费用、房屋升值损失等信赖利益赔偿。

温馨提示:如何规避风险

签订补充协议:若已购房,可补充约定“如遇拆迁,补偿款分配比例”,并公证留存证据。

保留出资凭证:保存购房款转账记录、装修发票等,便于未来主张赔偿。

及时咨询法律途径:如遇拆迁纠纷,优先通过民事诉讼确权,避免与政府直接对抗。

最高法的判决传递明确信号:法律否定违法交易,但坚决维护诚信原则。农村房屋买卖风险重重,买家需谨慎,卖家莫贪利。唯有尊重契约精神,方能避免“人财两失”的结局。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

138-1029-1697

问题反馈:guojunping@jingyunlawyer.com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9:00-21:00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4层

律师微信

扫描二维码

随时咨询法律问题

备案号:京ICP备150192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