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汉坐在自家院子里,望着不远处那片曾经种满庄稼的土地,如今已被围挡圈起。2018年,他的2亩承包地被县政府征收,每亩补偿5万元,总计10万元。
但当250万余元补偿款拨到村委会账户后,村委会决定采用 “存本付息” 方案——本金不动,只分利息,且利息的20%留给村集体办公益事业,剩余80%才分给承包户。
王老汉想不通:自己耕种多年的土地被征收,为何不能一次性拿到补偿款?一纸诉状,他将村委会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却令他大感意外,也揭开集体土地征收中鲜为人知的补偿规则。
案件回顾:
时间回到2018年1月,县政府发布公告,征收王老汉所在村50余亩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明确为5万元/亩,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250万余元。当年6月,县财政局将这笔钱拨付给了村委会。
村委会随即召开会议,决定采用“存本付息、长期受益”的分配方式。具体方案是:本金不动,利息的20%归村集体使用,80%分配给土地承包户。
王老汉对此一无所知。直到后来他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才得知,自己的2亩地已被征收,补偿款早已到账。但他从未收到一分钱补偿,于是愤而起诉村委会,要求支付10万元补偿款。
“钱都到村里了,为什么我的地钱不给我?”这是王老汉心中最大的疑问。
山东省某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让王老汉失望了。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支持了村委会的分配方案。
法官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土地补偿费归农民集体所有,而非直接归属承包户个人。《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村委会召开“两委”干部及村“两议”会全体成员会议,对补偿款分配形成决议,履行了法定民主程序。因此,这种“存本付息”的分配方式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合法有效。
法院的判决揭示了一个关键原则: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也只能是农民集体。只要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就应具有相应的分配权。
维权提醒
透过王老汉的案例,结合近期各地征地实践,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遵循着几个关键原则,每位农民都应了解:
• 集体成员分配权原则
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核心原则。《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指出,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承包纠纷的司法解释也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享有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权利。
• 程序合法原则
征地程序违法将导致补偿方案无效。2020年某县工业园区征地中,村委会未召开村民会议就直接与县政府签订征收协议,仅由5名村民代表签字同意,擅自扣留30%补偿款,作为“村集体发展基金”。
法院最终判决该《土地征收协议》无效,责令重新履行村民表决程序,村委会须返还截留的补偿款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土地补偿费使用和分配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 补偿合理原则
补偿标准必须依法定期更新,不得长期沿用过时标准。2019年某县修建高速公路时,仍沿用2016年的补偿标准。村民李某种植的苹果树已进入丰产期,每亩年收益约2万元,评估公司却仅按普通耕地标准补偿。
法院判决撤销原补偿决定,责令重新评估:耕地补偿按2020年区片价4.6万元/亩计算,苹果树单独评估,每亩补偿8万元(含3年预期收益)。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面对土地征收,农民朋友需要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要求完整参与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征地前必须进行“两公告一登记”(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登记)。
第二,对补偿方案有异议及时主张权利。多地公告明确,过半数村民反对补偿方案时政府必须组织听证。
第三,对违法征收坚决维权。当遭遇程序违法(如未召开村民会议)、补偿标准明显过低或补偿款被截留等情况,农民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了解特殊土地承包权的补偿差异。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在征收时只能获得剩余承包期损失补偿和地上物补偿,不享有土地补偿费分配权,这点与家庭承包地有本质区别。
农民朋友,请记住:在土地征收中,您不仅是补偿的接受者,更是决策的参与者。只有掌握法律武器,才能守护好祖祖辈辈耕耘的土地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