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在2013年通过中介购买了一套回迁安置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实际入住十年,但卖家却以母亲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李女士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在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法院最终支持过户请求。这起案件涉及合同效力、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等法律焦点,究竟如何认定卖家违约?接下来,有请代理律师为我们解析案件。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我们提交了付款凭证、交房记录、催告函等,证明原告已完全履约,并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被告主张其母患有精神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母亲签署的委托被告出售房屋的《保证书》无效。但根据《民法典》第24条,认定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经法院特别程序宣告,且需提交医疗诊断等充分证据。
本案中,被告仅提供证人证言,未能提交医疗证明,我方利用举证责任规则,要求被告提供医疗证明或司法鉴定,否则承担不利后果;其次,被告作为被安置人之一,与李女士签订合同并收取全款,已构成有权处分。根据《民法典》第215条,合同效力独立于物权登记,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案涉房屋登记在开发商名下,需先转移至被告名下,再过户给李女士,开发商当庭明确表示房屋具备过户条件,因此,被告负有配合过户的法定义务。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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