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南京江宁区某村因高铁建设征地,村民王某发现补偿款被村集体截留,遂提起诉讼。法院因王某未能提供关键证据,驳回其诉求。这一案例凸显:征地补偿纠纷中,证据决定胜败!
一、法律规定的证据体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及南京地方性法规,补偿款纠纷需提供以下证据:
权属证明: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证(需加盖自然资源部门公章);
2025年新规要求:权属证书需与"不动产登记系统"信息一致,否则需提供村集体证明。
征收程序文件:
征收公告(需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满10日);
补偿安置方案(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补偿款流向证据:
银行转账记录(需显示收款方为财政专户);
村集体分配方案(需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表决)。
损失评估报告:
青苗补偿需提供农业部门出具的产值证明;
房屋补偿需由三家以上评估机构背书。
沟通记录:
与征收部门的协商录音(需未剪辑原始载体);
12345热线投诉记录(需加盖政务服务部门公章)。
二、南京地方性证据规则
《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18条补充要求:
涉及"户"的补偿(如安置房分配),需提供户口本及分家协议;
村集体留存部分的补偿款,需公示至分配完成之日起30日。
案例解析:
2025年南京中院审理的"浦口区某企业拆迁案",企业因未保留设备搬迁费用票据,法院仅支持房屋补偿诉求,驳回停产停业损失主张。
三、证据收集实务指南
权属证明补办:
遗失证书的可向区档案馆申请调取底册;
争议土地可申请自然资源部门确权。
征收文件获取: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复议);
委托律师调查令调取未公示文件。
电子证据固定:
微信聊天记录需原始载体(手机)及对方身份证明;
网页公告需公证处公证。
风险提示:
伪造证据将面临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超过举证期限(开庭前5日)提交的证据,法院可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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