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在周口市的宅基地因新项目被征收,但他对此一无所知,因此委托京云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团队维权。律师团队通过EMS向区政府申请公开相关征收项目的补偿协议及费用使用情况,但区政府未回应。因此,律师将区政府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不答复行为违法,并公开相关信息,由区政府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区政府称,一、其工作人员没有收到被答辩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无从答复。二、黄先生房屋所在区域应当位于他区管辖范围,不属于自己区管辖,区政府没有也不可能对其房屋及其宅基地实施拆迁,故信息公开应向他开发区申请。
京云拆迁律师针对被告的理论,以专业理论和实战经验,结合法律规定进行了反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区政府签收了原告信息公开申请,但其至今未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结果:法院认可京云拆迁律师的专业意见,判决:责令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黄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区政府承担。
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