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某市进行棚户区改造,闫先生等9户居民为被安置户。拆迁人承诺除协议补偿外,另给一处安置房但未履行。开发商通知交房时,9户居民发现安置房所在的花园项目与购物中心均未办理规划验收手续,涉嫌违法交房。他们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查处,但被告知查处职责已转至城市管理局,后者未回应。为维权,9户居民联合寻求解决方案,最终选择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代理维权,请求法院判决城市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回复9户居民申请。
庭审中,城市管理局辩称: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闫先生等9户居民不是查处行为的相对人,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利害关系,不具备起诉资格。二、查处违法建设属公共管理,非居民请求为先决条件,且案涉9户居民非行政处罚程序中必要利害关系人,其未证明与花园、购物中心有法律利害关系,9户居民举报是行使监督权,查处与否不影响其权益。三、城市管理局未收到9户居民的查处申请或举报信,故无需答复。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9户居民作为建设项目的被安置人,举报项目开发商违法交房,城市管理局收到转交的查处申请书,应当及时转办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虽然涉及查处结果与举报人没有诉的利益,但城市管理局收到举报材料未及时转办处理,违反行政程序正当原则。9户被安置人起诉请求判令城市管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应予以支持。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观点,判决:限被告城市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对9原告的举报事项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