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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企业拆迁:不合理补偿协议能否“翻盘”?法律视角下的维权路径

更新时间:10 小时前阅读: 京云律师事务所

2025年,西安某制造企业因城市更新项目面临拆迁,在未充分了解评估报告的情况下,企业负责人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然而,协议中补偿金额远低于周边同类厂房市场价,且未包含因搬迁导致的设备调试费用和停产损失。这一案例折射出企业拆迁中常见的困境:签订不合理补偿协议后能否反悔?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本文将从法律实务角度,结合最新法规与典型案例,为企业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

案例分析:协议签订的“陷阱”与法律风险

西安某企业签订的补偿协议存在三大问题:

评估程序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价值应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市场评估价确定。该企业未参与评估机构选择,且评估报告未送达企业确认,导致补偿标准缺乏依据。

关键条款遗漏:协议未约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依据《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六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10%计算,或根据实际经营损失协商确定。

胁迫签订嫌疑:企业负责人称,征收方曾以“不签字即强制拆除”施压,涉嫌违反《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关于“胁迫行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此类案例在西安并非孤例。2025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某企业因类似情形起诉撤销协议,法院最终以“评估程序违法、补偿显失公平”为由,判决撤销原协议并责令重新协商。

法律依据:协议撤销的法定情形与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二条,签订补偿协议后,企业可通过以下途径主张权利:

1. 重大误解:对关键条款的认知错误

若企业对补偿范围(如未计入设备搬迁费)、评估方法(如未采用市场比较法)等产生误解,且该误解直接影响补偿金额,可主张撤销协议。例如,西安某企业误将“土地补偿”理解为“房屋补偿”,导致实际补偿缩水60%,法院认定构成重大误解并撤销协议。

2. 显失公平: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水平

根据《陕西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细则》第二十四条,企业拆迁补偿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若补偿金额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需通过专业评估机构复核),可主张显失公平。2025年西安莲湖区某企业拆迁案中,法院认定补偿价仅为市场价的40%,判决撤销协议并要求按市场价补足差额。

3. 欺诈或胁迫:非自愿签订协议

若征收方通过虚假承诺(如“先签字后追加补偿”)、隐瞒关键信息(如未告知评估报告内容)或威胁(如停水停电、限制人身自由)迫使企业签字,企业可主张撤销协议。需注意:

举证责任:企业需提供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胁迫行为;

时效限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权利,重大误解为90日。

4.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程序违法导致协议无效

若协议签订过程存在以下情形,企业可直接主张协议无效:

未依法公告征收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未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条例》第二十条);

未将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复核权利(《条例》第十九条)。

实务操作:企业维权的四步策略

第一步:固定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

收集协议原件、评估报告、征收公告等书面文件;

记录与征收方的沟通录音、视频;

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市场价值报告,作为对比依据。

第二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若征收方存在程序违法(如未公告、未评估),可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征收行为违法并撤销补偿协议。例如,2025年西安未央区某企业通过行政诉讼,成功推翻原协议并获重新评估。

第三步:协商调解,争取合理补偿

在诉讼过程中,企业可主动与征收方协商,引用《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八条关于“征收企业不动产应依法补偿并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的规定,要求补充停产损失、设备搬迁费等条款。

第四步:申请司法鉴定,量化损失

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明确房屋市场价值、停产损失等具体金额。鉴定报告将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结语

企业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既是商业决策,更是法律行为。西安企业若遭遇不合理补偿,切勿因“已签字”而放弃维权。通过法律途径撤销或修改协议,不仅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手段,更是推动征收程序规范化的重要力量。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背景下,企业应善用法律武器,实现拆迁补偿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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