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作为珠三角与粤北地区的过渡地带,近年来城市更新和产业升级进程加快,企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时有发生。在诉讼的起诉与受理阶段,清远企业主需结合本地司法实践和政策特点,重点关注以下事项,确保诉讼程序顺利启动。
一、精准锁定被告,避免主体错误
清远企业拆迁涉及的行政主体较为复杂,需根据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被告:
若对《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服,被告通常为清远市或各区(县)人民政府。例如,清城区某厂房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作出机关为清城区人民政府,则被告应为清城区政府;
若涉及违法强拆,实施强拆的主体可能是城管执法局、住建局或街道办。清远某镇属企业遭遇强拆,经调查强拆行为由镇政府组织实施,则被告应为该镇人民政府;
若因评估机构选定、补偿标准制定等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纠纷,被告为作出该行为的职能部门(如清远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实操提示:清远部分乡镇存在 “指挥部”“工作组” 等临时机构,此类机构不具备独立行政主体资格,起诉时需以其设立机关(如乡镇政府或区政府)为被告。曾有清远企业误将 “拆迁指挥部” 列为被告,导致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延误了维权时机。
二、起诉状撰写需贴合清远地方特点
起诉状除需包含法定要素外,还应结合清远产业政策和拆迁实际:
诉讼请求部分:清远不少企业涉及集体土地上的厂房,若存在 “租地建房”“历史遗留无证建筑” 等情况,诉讼请求应明确 “要求对地上建筑物按合法建筑补偿”“参照国有土地补偿标准核算” 等,避免笼统表述;
事实与理由部分:需引用清远本地政策文件,如《清远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清远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等,说明拆迁行为与地方规定的冲突。例如,某企业可主张 “根据清远市 XX 号文件第 X 条,本企业属于‘重点扶持产业’,应享受额外补偿,但拆迁方未予落实”;
证据指向清晰:针对清远多山地、厂房分布分散的特点,需在起诉状中注明厂房具体位置(如 XX 镇 XX 村 XX 工业园),并附厂区平面图、周边参照物照片等,便于法院核实。
三、证据材料需满足清远法院审查标准
清远法院对拆迁案件证据的审查注重 “实质性合法”,企业需重点准备:
产权相关证据:
国有土地厂房需提供《不动产权证》《规划许可证》;
集体土地厂房若未办证,需提供《土地租赁合同》(需经村委会盖章备案)、《乡镇企业登记证》、历年缴纳土地使用费凭证等,证明 “历史形成的合法性”;
清远部分园区企业持有《入园协议》,该协议可作为 “经政府认可建设” 的辅助证据。
补偿谈判证据:
保存与清远拆迁办、村委会的《谈判记录》(需注明参与人员职务,如 “清新区拆迁办王主任”);
对口头承诺(如 “会额外补偿搬迁费”)需通过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固定,录音需明确时间、地点(如 “2024 年 3 月 5 日在清远市 XX 会议室”)。
损失证明材料:
清远特色产业(如陶瓷、电子、现代农业企业)需提供行业资质证明(如《陶瓷生产许可证》)、近三年纳税证明(可到清远市税务局打印);
停产损失计算需附员工工资表(需清远社保局备案记录)、供货合同(体现合同履行地在清远)、水电费缴纳凭证(盖清远供电局 / 水务局章)。
四、管辖法院的选择与衔接
根据清远行政区划和案件性质确定管辖:
县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址: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
区(县)职能部门、乡镇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对应区(县)法院管辖,如清城区案件由清城区法院、英德市案件由英德市法院审理;
经复议的案件:若复议机关为清远市政府,可选择清远中院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即清远中院)管辖。
特别注意:清远部分案件存在 “指定管辖” 情况,若企业认为本地法院可能存在偏袒,可申请清远中院指定其他区县法院审理(如佛冈县企业可申请由阳山县法院审理)。
五、应对法院审查的实操技巧
清远法院在七日内审查时,常关注以下问题,企业需提前准备:
起诉期限问题:若企业收到《补偿决定书》后曾向清远市信访局、12345 热线投诉,需提供投诉记录(可到清远市政务服务中心打印),证明 “因信访耽误起诉期限”,争取法院认定时效中断;
材料补正:若法院要求补充 “厂房建设时间证明”,可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注明开工日期)、周边村民的证言(需经清远当地公证处公证);
不予立案的救济:若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需在十日内上诉至清远中院,并附《上诉理由书》,重点说明 “为何本案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引用清远中院类似胜诉案例(可通过 “中国裁判文书网” 检索)。
清远企业主在起诉与受理阶段,需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如咨询清远市律师协会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调取地方政策文件),确保每一份材料、每一项主张都贴合清远司法实践。相较于其他地区,清远法院更注重 “调解优先”,在起诉时可在起诉状中注明 “同意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为后续协商留有余地,实现维权效果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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