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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朋友同居关系期间能分得对方家里拆迁安置房吗?

更新时间:6 小时前阅读: 京云律师事务所

张建国、王秀英老夫妇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2013年,因城中村改造,作为户主的张建国与拆迁指挥部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总安置面积为500平方米。李梅于2010年与张建国夫妇的儿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女,并将户籍迁入了张家。然而,2015年双方感情破裂分居,李梅于2017年将户籍迁出。拆迁安置后,李梅以其曾是“家庭成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分得150平方米的安置房以及相应的过渡费和生活费。那么,她的诉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让我们来听专业律师的讲解。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

首先要明确安置权益的权属基础。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本案中30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是张建国、王秀英夫妇上世纪70年代建造的原始房屋,按照“拆一还一”政策直接置换而来的。这实质上是其原有物权的形态转化,而非家庭共同财产的新增。因此,这部分权益理应归属于原始产权人张建国、王秀英单独所有,与家庭内其他成员,包括李梅,没有法律上的关联。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其次,关于李梅户籍在册能否直接获得100平方米安置房的问题。安置方案中“人均100平方米”的标准,并非无条件赋予每个户籍人口的福利,其前提是“有房可拆”。李女士的户籍身份,并不能成为其无偿获得重大财产权益的充分依据。对于需要补缴购房款才能获得相应的安置面积,其资金来源是原房屋的补偿款,本质上属于一种家庭内部的出资购买行为。李女士未能举证证明其对原房屋的建造、翻修有过任何资金或劳务上的贡献。最后,同居关系本身不产生夫妻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包括财产自动混同和法定继承权。因此,李女士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家庭成员权益,其权益主张必须基于其对家庭财产的贡献。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梅的诉讼请求,案涉房屋的拆迁利益属于张老先生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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