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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村宅基地权属争议:从协商到诉讼的全流程解纷指南

更新时间:8 小时前阅读: 京云律师事务所

农村宅基地权属争议因涉及历史遗留问题、证据缺失及利益主体复杂,常成为基层治理的“硬骨头”。据统计,全国每年调解的宅基地纠纷超50万件,占土地争议案件的10%。本文结合典型案例与最新法规,梳理宅基地权属争议的解决路径。

一、协商:低成本、高效率的首选路径

操作要点:

证据固定:协商前需收集宅基地使用证、建房审批文件、历史分家协议、证人证言等材料。例如,在浙江省某村争议中,村民张某凭借1985年分家单证明宅基地边界,成功与邻居达成和解。

利益平衡:针对“超占面积”“一户多宅”等历史问题,可参考《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超占部分按阶梯收费”的规定,提出折中方案。

书面协议:协商达成一致后,需签订《宅基地争议和解协议》,明确四至边界、使用权归属及违约责任,并由村委会见证盖章。

案例1:邻里边界纠纷调解

2025年,泰安市岱岳区某村两户村民因宅基地边界模糊争执多年。经村委会调解,双方同意以1985年分地台账为基准,委托测绘机构重新划界,并签订协议约定“今后若遇征地,按新界线分配补偿”。此案表明,历史台账与专业测绘结合可有效化解边界争议。

二、调解:村集体与乡镇政府的“柔性干预”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明确,村调解委员会可依村规民约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

操作要点:

申请调解:向村委会提交《宅基地争议调解申请书》,附证据材料;村委会需在15日内组织调解,并制作《调解记录》。

行政调解:若村调解失败,可向乡镇政府国土所申请行政调解,乡镇政府需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

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达成后,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案例2:继承权争议调解

2025年,新泰市某村一户村民去世后,其宅基地由三个子女继承,因分家协议缺失引发纠纷。经乡镇政府调解,三方同意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均等分配”原则,签订《宅基地继承分割协议》,并办理公证。此案表明,调解可结合法律规定与家庭实际,平衡各方利益。

三、行政处理:政府裁决的“准司法”程序

适用情形:

争议涉及公共利益(如征地补偿分配);

争议双方拒绝调解或调解失败;

争议标的额较大(如宅基地上的房屋价值超50万元)。

操作要点:

申请裁决: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宅基地争议裁决申请书》,附证据材料及调解记录。

听证程序:国土部门需组织双方听证,并委托测绘机构实地勘界。

裁决效力: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需在60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3:征地补偿分配争议裁决

2025年,肥城市某村因高速公路建设征收宅基地,一户村民认为补偿款分配不公,拒绝领取。经县级国土部门裁决,认定该户宅基地面积以权属证书为准,补偿款按“户内成员均分”原则分配,最终纠纷解决。此案表明,行政裁决可快速解决征地补偿争议,维护公共利益。

四、诉讼:终极救济的“法律武器”

案由选择:

权属争议:以“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为案由,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提起民事诉讼;

侵权纠纷:以“排除妨害纠纷”为案由,主张对方停止侵占、返还宅基地;

行政诉讼:对政府裁决不服的,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案由,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提起行政诉讼。

操作要点:

诉讼时效:自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3年内起诉;

证据清单:需提交宅基地使用证、建房审批文件、调解记录、政府裁决书等;

庭审策略:针对“历史遗留问题”,可申请法院调取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的分地台账;针对“超占面积”,可主张“历史形成原因”抗辩。

案例4:行政诉讼胜诉案

2025年,宁阳县某村民因宅基地被村委会擅自收回,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村委会收回宅基地需经县级政府批准,且未履行听证程序,判决撤销村委会决定,责令恢复宅基地使用权。此案表明,行政诉讼可有效监督行政行为,保护村民权益。

结语

农村宅基地权属争议的解决需遵循“协商优先、调解为主、行政裁决兜底、诉讼终局”的原则。实务中,建议优先通过村集体调解化解矛盾;若涉及公共利益或标的额较大,可申请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及时提起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历史遗留问题常采取“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裁判思路,当事人需结合个案情况制定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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