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3月,浙江温州农村,孙克森老人拆掉了家里的老房,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起了一座新房子。一年后,他的儿子孙光胜与张小华结婚。1991年11月,这座房子登记在了孙光胜名下。
二十多年后,当这对夫妇婚姻破裂对簿公堂时,这座房子的归属问题引发了激烈争议:是孙光胜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答案出乎所有人的意料。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裁定给出了最终结论: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物权在建造完成之日就已设立!而非登记之日。
孙光胜坚持认为房子是婚前由自己父亲建造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张小华则认为房产证是在结婚后才办理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执一词,官司一路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在(2019)最高法民申5205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阐述:“案涉房屋作为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自建造完成之日完成物权设立。”
房子在1990年建造完成,而孙光胜与张小华1991年3月5日结婚,同年11月15日办理房产登记。虽然房屋物权在婚前已经设立,但分家析产将房屋登记在孙光胜名下时,两人已经结婚。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福利性质和“一户一宅”政策,法院最终认定该房屋及拆迁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律师分析:
为什么农村房屋的物权设立时间与城市商品房不同?这源于《民法典》的特殊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基本原则,但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其中第二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宅基地使用权本身就有特殊性。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宅基地上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该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简单来说,当农民合法地在自家宅基地上建好房子那一刻,他就拥有了这个房子的物权,不需要等待任何登记手续。这与城市商品房必须登记才能取得物权的规则完全不同。
重要提醒
及时登记仍很重要:虽然物权自建房完成即设立,但登记能强化权利保护。在遇到拆迁补偿、产权纠纷时,房产证仍是关键证据。
婚姻与房产关系密切:如本案所示,婚后进行的分家析产、房产登记等行为,可能使婚前建造的房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户一宅是红线:新建、翻建房屋必须遵守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超占部分无法合法确权,还可能面临处罚。
保留建房证据:建房审批文件、施工合同、付款凭证等都应妥善保存,这些都是证明建房合法性和时间点的关键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孙光胜与张小华一案,清晰阐明了农村房屋物权设立的独特规则:一块宅基地,一栋建成的房屋,一个法律认可的事实——房子盖好了,物权就是你的了。
这一规则既尊重了农村传统,也保障了农民权益。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了解这一法律知识,对每一位农民朋友都至关重要。毕竟,安居才能乐业,权属明晰方能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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