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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强制拆迁触红线:哪些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更新时间:4 小时前阅读: 京云律师事务所

2025年8月,海南省东方市某镇政府对村民高某在基本农田上私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引发社会关注。尽管法院最终认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但因镇政府在强拆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仍被要求承担部分责任。这一案例折射出强制拆迁领域的核心矛盾: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冲突,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平衡。当行政权力越界,强制拆迁可能从“合法手段”异化为“犯罪工具”。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与最新法律,解析强制拆迁中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风险。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住宅权的法律禁区

案例:2024年,某地拆迁队未经法院裁定,强行闯入村民李某家中拆除门窗,导致其80岁母亲受惊住院。法院以《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拆迁队负责人有期徒刑1年。

法律分析:

根据《宪法》第三十九条,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或搜查。强制拆迁中,若行政机关未依法取得法院强制执行裁定,或未履行公告、催告等程序即强行进入住宅,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司法实践要点:

住宅的认定包括固定居所与临时居住场所;

侵入行为需达到“破坏居住安宁”程度,如砸毁门窗、驱赶住户等;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财产权的法律底线

案例:2025年5月,北京某开发商为加速项目进度,指使人员砸毁未签约商户的装修及设备,损失达50万元。法院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主犯有期徒刑3年。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或情节严重(如多次毁坏、毁坏救灾物资等),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1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7年有期徒刑。

拆迁领域常见情形:

故意砸毁房屋结构、装修或屋内物品;

破坏水电设施导致财产间接损失;

伪造“误拆”借口掩盖故意行为。

证据固定要点:

提前拍摄房屋及物品现状视频;

保留购物发票、装修合同等价值证明;

申请公证机构对损毁现场进行证据保全。

三、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公权力的法律约束

案例:2023年,湖南某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张某在未核实土地性质的情况下,违规批准强拆30亩耕地上的厂房,导致国家补偿款损失2000万元。法院以《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法律分析: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拆迁中滥用职权(如超越权限审批、违规使用暴力)或玩忽职守(如未履行调查职责、放任违法强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

立案标准: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

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典型表现:

未依法认定房屋合法性即强拆;

压低补偿标准导致群众集体上访;

指使社会人员参与强拆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故意伤害罪与非法拘禁罪: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案例:2025年6月,河北某镇政府雇佣社会人员强制搬迁,过程中将阻拦的村民王某打成重伤。法院以《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判处主犯有期徒刑8年,并承担民事赔偿120万元。

法律分析:

强制拆迁中,若使用暴力致人轻伤以上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则构成非法拘禁罪。

司法实践趋势:

对“软暴力”(如威胁、骚扰、断水断电)的认定趋严;

强调“罪责刑相适应”,避免“以罚代刑”;

追究直接责任人与领导者的双重责任。

结语

强制拆迁的合法性边界,本质是权力与权利的博弈。行政机关必须恪守“法定程序必须为”的底线,避免以“公共利益”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被拆迁人则需理性维权,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唯有在法律框架内,才能实现“城市发展”与“权益保障”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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