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河南开封顺河回族区的一起强制拆迁案引发关注:鲁某的房屋被乡政府强制拆除后,法院判决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这一案例暴露出强制拆迁程序中签字主体的关键性。本文结合最新案例与法律条文,解析强制拆迁令的合法签字主体。
程序解析:签字主体的法律界定
法定签字主体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及2025年修正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强制拆迁令必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由该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例如,河南开封案中,乡政府无权直接签发强拆令,其越权行为被法院认定为违法。
程序合法性要求
集体决策:签字前需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如吉林市规定涉及500户以上的征收需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证据保全:需公证部门对房屋及物品进行录像、登记,如河南案例中因未保全证据,法院未采纳拆迁方的损失主张;
权利告知:需书面告知被拆迁人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开封案中因强拆后未充分保障复议权利,被认定程序违法。
法律依据与维权建议
刑事责任衔接:若签字主体滥用职权,可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追究滥用职权罪。如门头沟北村村委会主任周某某因伪造证明骗取拆迁款被判刑。
专家建议:遭遇违法强拆时,被拆迁人可:
立即拍摄强拆现场视频,保留签字文件;
6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主张签字主体程序违法,要求撤销强拆决定并赔偿。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律师咨询电话:151-0115-1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