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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拒不拆迁会违法吗?法律解析与应对策略

更新时间:20 小时前阅读: 京云律师事务所

2025年长春市永春现代生物医药城项目中,吴女士因补偿标准过低拒绝搬迁,后通过法律途径成功撤销补偿决定。这一案例表明,在补偿不公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拆迁,但需把握合法边界。

案例剖析:补偿标准争议引发司法博弈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吴女士房屋位于某村,2021年纳入征收范围。其拒绝拆迁的核心争议点有三:

评估单价畸低:分户估价报告将砖混结构房屋认定为猪舍,补偿标准400元/㎡,远低于同期商品房均价7000元/㎡;

空白院落漏评:200㎡院落未予评估,依据《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应按市场价补偿;

树木统计错误:少统计樱桃树、榆树等40余棵,造成损失。

2023年6月,吴女士委托律师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

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未留存被征收人协商记录;

房屋性质认定事实错误,依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应按实际用途评估;

树木数量确认缺乏现场勘查记录。

最终判决撤销补偿决定,责令重新评估。

法律依据:2025年长春市拒不拆迁处理规则

根据《长春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最新判例,拒不拆迁的合法性需分情形讨论:

合法拒迁情形

补偿标准显失公平: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九条,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

程序严重违法:如未作出补偿决定即强制执行;

特殊主体保护:1984年前建造的无证房屋,依据《吉林省违法建筑认定规定》应认定为合法建筑。

违法强拆情形

开发商擅自拆迁: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非法定主体拆迁可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暴力拆迁致损: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住宅罪,可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强拆违规:法院未审查补偿是否到位即准予执行,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应裁定不予执行。

应对策略:四阶式维权路径

补偿标准异议期

收到分户估价报告后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复核后仍异议的,15日内向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2025年长春市鉴定费用由财政保障。

行政程序救济期

补偿决定送达后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主张评估程序违法;

复议期间可申请中止执行,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提供担保。

司法程序攻坚期

提起行政诉讼时,申请法院调取评估机构资质证明、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

依据《长春市征收补偿标准》,主张按新建商品房均价补差价。

强制执行对抗期

收到《强制执行申请书》后,立即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重点审查补偿资金是否足额到位;

发现执行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未制作执行笔录等情形,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主张程序违法。

结语

长春市民面对拒不拆迁争议时,应紧扣“补偿合理性+程序合法性”双重标准,通过复核、鉴定、诉讼三级程序构建防御体系。2025年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显示,补偿标准类案件调解率达45%,关键在于被征收人能否精准运用评估规范、补偿标准等技术性条款。在专业法律协助下,通过程序对抗与实体博弈相结合,方能实现权益最大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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