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被招商引资去承包鱼塘养鱼,哪知他们说拆就拆,当天数百人闻讯前来抢鱼,我们哭着阻止未果。”重庆男子万先生伤心地说,“法院判决涉事街道办赔偿我们约380万元,可至今快一年了一分钱都没支付。”
这样一起普通的行政诉讼案件,却折射出当下基层治理中令人痛心的现象——法律判决遭遇执行难,公民合法权益保障之路充满荆棘。
【案件详情】
万先生今年49岁,10多岁起就开始学养鱼。2007年前后,相邻的璧山县大路镇(今璧山区大路街道办)在搞招商引资,四处邀人前去从事渔业养殖。
“有一天大路镇镇长亲自开车来接我们夫妻俩去现场考察。”万先生回忆道。他们夫妻俩随后与当地村委会签订了30年养鱼合同,承包当地120余亩鱼塘养鱼,投入资金高达数百万元。
然而,2021年3月,夫妻俩突然接到通知称鱼塘要关停整治。更让他们措手不及的是,同年8月13日深夜,多辆挖掘机开到了鱼塘边,强行掘开鱼塘堤坝放水。
“而更令人没有料到的是,当地村民以及附近沙坪坝、北碚、铜梁的人闻讯开车前来鱼塘捞鱼,我们哭着喊沙哑了声音,依然没能阻止住他们。”万先生回忆当时的情景,依然痛心疾首。
当地一位村民回忆说,那天前来捞鱼的人起码有数百人,被大水冲走后漂浮在水面上和鱼塘边的死鱼到处都是。
鱼塘被强拆后,万先生夫妻将璧山区大路街道办告上法庭。2022年6月29日,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一审宣判称,大路街道办当天的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作为被告的大路街道办对原告养鱼池予以强制放水拆除,未能提交相关法律法规证明其具有该法定职权。
随后,夫妻俩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经评估,他们的各类鱼流失37万余斤,加上设施设备等损失,法院最终判决大路街道办赔偿379.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然而,判决生效后,万先生夫妻迟迟没有拿到赔偿款。
“他们一直说没有钱支付,我们便向沙坪坝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殷正兰说。2024年9月13日,法院对养殖场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受理,“但时至今天,我们没收到一分钱判决款。”
沙坪坝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账户无存款,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但房屋均系当地老百姓的安置房,难以处置。
类似万先生夫妇遇到的行政赔偿执行难问题并不少见。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街道办作为行政机关,是否能够以“无支付能力”为由拒绝履行法院判决呢?
律师观点
1. 行政机关必须守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 行政机关没有“豁免权”
法院判决生效后,具有法律强制力,行政机关必须履行。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意味着,即使是行政机关,也没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特权。
3. 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行政机关承担的国家赔偿义务,应当优先安排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能以“无支付能力”为由拒绝履行。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这一点无论是对个人、企业,还是对行政机关,都应当是不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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