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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农村拆迁有户口无房产能否获补偿?最新判例揭示认定标准

更新时间:1 周前阅读: 京云律师事务所

2025年辽宁农村拆迁中,户口与房产的权属纠纷频发。沈阳市皇姑区王立成案引发关注:无房产产籍但长期居住的户主,能否主张拆迁补偿?本文结合典型案例与2025年新规,解析补偿认定逻辑。

一、典型案例:王立成诉皇姑区政府行政赔偿案

案情回顾

1980年,王立成随妻迁居沈阳皇姑区,自建无产籍房屋居住。2006年房屋被强制拆除,区政府以“无户口、无房产”为由拒绝补偿。王立成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历经三级法院审理,最终获赔35000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要点

成员资格认定:

王立成虽未落户沈阳,但实际居住26年,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认定标准。

最高法判例明确:户口并非唯一依据,实际居住与生产生活关联性是核心。

补偿标准适用:

参照《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四类地区补助35000元,法院结合房屋建设年代、使用价值,最终支持该标准。

强调:补偿不得低于同类地区市场价,且需包含利息损失。

二、法律解析:无房产户主的补偿依据

1. 成员资格的“三要素”认定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需同时满足:

户籍关联:户籍曾在或正在集体经济组织;

权利义务关系:参与集体事务(如本案中王立成参与社区活动);

生活保障依赖:以集体土地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 2025年辽宁新规突破

无产籍房屋补偿:

《辽宁省征地补偿新标准》规定,1990年前建设的无产籍唯一住房,按四类地区35000元/户保底补偿,每逾期支付一年增加10%利息。

户口迁移特殊情形:

因婚嫁、投靠等合法原因未落户的,凭居住证明可获补偿,但需扣除土地补偿费的20%归集体。

三、实务建议:如何主张补偿权益?

证据固定:保留居住证明、水电缴费记录、社区活动参与记录,证明实际居住事实。

法律路径:

先向乡镇政府申请成员资格认定;

拒不认定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补偿范围:

除房屋价值外,可主张临时安置费(18元/㎡/月)、搬迁补助(1000元/户)及利息。

结论

辽宁农村拆迁中,无房产但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户主,可获保底补偿。2025年新规强化“实际居住”认定,建议当事人及时固定证据,通过行政确认与诉讼结合的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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