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作为海南自贸港重点发展区域,2025年启动十所村等城中村改造项目,通过“实物安置+货币补偿”双轨制,平衡城市更新与居民利益。本文结合《东方市十所村整体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及最新法规,解析补偿政策的核心要点。
一、安置对象认定:户籍与产权的双重审核
基础条件:
具有十所村户籍且在搬迁范围内有房屋的人员;
无户籍但原籍为十所村且拥有房屋的人员。
特殊情形:
户籍在村但无房屋的人员,可获安置资格;
2025年12月31日前达法定婚龄的子女可分户安置,但需与父母组户。
案例:
村民张某户籍在十所村,名下无房但父母拥有宅基地,其子女达婚龄后可分户获得175㎡安置房指标。
二、补偿方式: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的选择
实物安置
产权置换房:按框架结构1:1.2、混合结构1:1.1、砖木结构1:1的比例置换。例如,原房为混合结构100㎡,可置换110㎡安置房。
安排宅基地建房:符合“一户一宅”的村民,可申请175㎡宅基地自行建房,超面积部分按村集体建设用地置换。
货币补偿
基准价确定:由市政府按年度发布同类地段新建房屋市场价。如2025年十所村周边商品房均价为6000元/㎡,货币补偿按此标准执行。
超面积购买:户籍户超换算面积20㎡内按2700元/㎡购买,超20㎡部分按4500元/㎡购买。
三、优惠政策:从搬迁到安置的全程支持
搬迁奖励
户奖与楼栋奖:按时签约交房的,每户奖励3万元,整栋楼全部签约的额外奖励2万元。
货币补偿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价15%给予奖励。
过渡期保障
临时安置费:按安置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发放,最长不超过36个月。
搬迁补助费:住宅按5000元/户发放,非住宅按设备搬迁费据实结算。
社会保障衔接
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按征地面积每亩补贴5000元缴费。
法律分析:
东方市政策严格遵循《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先补偿后搬迁”,禁止强制执行。补偿标准需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公示,确保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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