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限期整改拆除告知书》贴在自家房门上,要求三天内自行拆除房屋,福建的丁先生遭遇了这阿样的困境。
2025年3月,丁先生和往常一样回到位于福清市某村的家中,却看到门上贴着一张《限期整改拆除告知书》。某区街道办认定他的房屋“未经审批违规搭盖”,强令3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强制拆除。
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在告知书下达后不久,街道办竟然切断了房屋的水电供应。
面对这种情况,很多人可能会陷入恐慌,感到无路可走。但丁先生做出了一个关键决定:委托京云拆迁律师,并通过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权益。正是这一决定,最终让福清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依法撤销了那份《限期整改拆除告知书》。
律师观点
丁先生的经历揭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当公民对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时,行政机关不得在此期间进行强制拆除。
在行政法领域中,有一个基本原则是“复议不停止执行”。这意味着,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通常不停止该行政行为的执行。
然而,法律也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的例外情况。根据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有几种情形下,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
这些情形包括: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申请人或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且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等。
这一法律规定为公民在面对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时提供了救济途径和“喘息之机”。
在丁先生的案件中,京云拆迁律师通过深入研究发现,某区街道办的行为存在严重的程序漏洞。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行政机关作出不利决定前必须履行严格程序。
这些程序包括正式立案、指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开展调查、明确告知当事人拟作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而本案中,某区街道办仅凭一纸《告知书》就要求拆房,完全跳过了上述法定步骤,属于严重程序违法。京云拆迁律师在复议申请中指出,该告知书已直接设定义务并伴随断水断电的实际执行,对丁先生的权利产生即时、严重影响。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京云拆迁律师提出了几个关键论点,这些论点成为了案件胜诉的核心。
京云拆迁律师驳斥了某区街道办关于“告知书仅为过程性行为”的辩解。实际上,这份告知书已经直接对丁先生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更为重要的是,街道办在作出不利决定前,完全跳过了立案、调查、告知事实理由、听取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这一程序违法的事实,成为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
针对强制拆除行为,法律设立了明确且严格的限制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这一法律规定明确排除了在行政复议期间进行强制拆除的可能性。也就是说,一旦当事人依法提起了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就必须暂停任何强制拆除的执行。
如果行政机关在复议期间强行拆除房屋,将面临明确的法律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无法律、法规依据实施强制,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被拆迁人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申请赔偿,要求赔偿房屋市场价值、屋内物品损失等合理费用,以弥补其财产损失。
面对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步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解并行使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非常重要。当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其次,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当事人可以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如果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应当决定停止执行。
此外,当事人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包括行政决定书、房屋权属证明、现场照片和视频等。这些证据在行政复议和可能的后续诉讼中至关重要。
丁先生的案例清晰地表明:面对不合理的限期拆除决定,行政复议是一道有效的法律屏障。福清市人民政府最终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意见,认定某区街道办程序违法,撤销了涉案《限期整改拆除告知书》。
法律武器就在那里,关键在于是否懂得拿起它。当强制拆除的阴影笼罩家门时,记住你还有行政复议这条法律途径可以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