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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祥隆盛破产重整,张友伶律师用胜诉案例教你如何赢回房产

更新时间:13 小时前阅读: 京云律师事务所

“房子烂尾了,开发商却说‘我们正在重整’!”这句话背后,是江西盛世豪庭小区数百户业主长达数年的煎熬。

2021年12月,随着江西世祥隆盛房地产公司资金链彻底断裂,这个曾被寄予厚望的“市重点工程”轰然倒下。

如今,项目烂尾、开发商破产重整、政府介入调度,但交房承诺依然遥遥无期。

本文用胜诉案例为你拆解破产重整黑幕,教你用法律武器守住最后一道防线!

事件回溯

江西世祥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盛世豪庭”项目,因资金链断裂于2021年12月全面停工,被列入市、区重点问题楼盘。

截至2025年,开发商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已逾3年,但项目复工仍无实质进展,业主面临“钱房两空”危机。

近期,我们办理了开发商破产重整的案件,2013年4月,李先生与其姐共同借款给徐女士,后徐女士将此款转借给某地产公司用于楼盘建设。

后因地产公司无力偿还借款,双方约定以楼盘部分房产抵债,同时徐女士亦无法归还李先生的借款,遂约定以其中两套房产抵债。

2014年,李先生与地产公司签订《房屋内部认购书》,购得其中一套房产,认购书金额等同于债务清偿。

2021年3月,李先生与地产公司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房款及维修基金,并完成房屋备案登记,约定2021年12月交房。

然而,直到2023年7月,地产公司通知李先生收房时,却因公司破产重整,导致房屋无法交付。

律师风采

被告辩称

李先生实质上并未实际向地产公司支付案涉房屋的购房款,而是第三人徐女士以地产公司的资产抵偿与李先生的借款。地产公司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 号)之规定中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的情形,抵债行为本质为债务清偿方式变通,非真实购房交易,且抵债债权与地产公司无直接关联。

张友伶律师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本案借贷双方在债务到期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自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现有银行流水明细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充分佐证了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并且标的物价值与债权金额相当符合公平原则,因此,双方达成的抵债合法有效。

被告辩称

李先生针对案涉房屋不享有消费性购房债权,抵债行为并不属于应该被保护的善意购房人的生存权。消费性购房优先权基于生存利益优先原则,而抵债款非公开市场支付的对价,将抵债解释为购房款属扩大解释,在破产程序中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因此李先生对地产公司不享有购房债权。

张友伶律师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李先生与第三人徐女士之间在债务履行期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合法有效。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并进行网签备案两年后地产公司才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双方均未履行的合同由管理人决定解除或继续"。李先生以抵债方式购买房屋目的并非单纯的消灭金钱债权,也是为解决其居住使用的需求,不能仅以部分购房价款系通过债权抵扣而认定其不属于商品房消费者,故李先生在案涉房屋范围内受上述批复保护,适用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的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终法院判定:

确认李先生对地产公司就案涉房屋享有购房债权。

世祥隆盛破产重整,张友伶律师用胜诉案例教你如何赢回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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