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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维权】7 个月前阅读量:14466
李先生实质上并未实际向地产公司支付案涉房屋的购房款,而是第三人徐女士以地产公司的资产抵偿与李先生的借款。地产公司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 号)之规定中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的情形,抵债行为本质为债务清偿方式变通,非真实购房交易,且抵债债权与地产公司无直接关联......
王兴华
创始人、主任律师
张友伶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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