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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违法占地建厂,是否一定会被依法拆除?

更新时间:2 小时前阅读: 京云律师事务所

违法占地不一定都要没收建筑!

北京京云律师提醒您:未批先建确属违法占地行为,但对于招商引资背景下形成的历史遗留用地,行政机关处罚时必须充分考量成因、各方过错与信赖利益,做出处罚决定。

案情简介

2004年,A公司的项目作为当地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当地政府专门作出批复,为项目减免报建规费,兑现招商扶持政策。在政府部门的支持下,A公司陆续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全套建设手续。

随后,A公司通过与项目所在村集体及村民协商,支付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用,项目于当年底建成投入使用。建设期间,省国土资源厅曾复函明确,同意该项目完善用地手续,但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始终未按要求向上申报完善用地审批,导致案涉土地的正式用地手续一直未能办结。

2014年,当地自然资源局对该项目立案调查,认定A公司在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设,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随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案涉土地上的全部建筑物和其他设施。A公司对此不服,认为项目系政府招商引资而来,各项建设许可齐全,用地手续未办结并非企业单方面原因,直接没收建筑明显不公,遂委托北京京云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办案

京云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了案涉项目的招商引资批复文件、各项规划与施工许可、省国土厅完善用地手续复函、土地补偿款支付凭证、行政处罚全卷宗等数十份证据,结合《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锁定本案两大核心争议焦点:1. 案涉违法占地状态长期持续,责任是否应当全部由企业承担;2. 直接没收全部建筑物的处罚,是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是否侵害企业的信赖利益。

庭审中,律师围绕争议焦点逐层发表代理意见:

第一,案涉违法用地系历史遗留问题,政府部门存在明显过错,不应由企业承担全部责任。案涉项目是政府主动招商引入的项目,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明知用地审批手续未完成的情况下,仍然核发全套建设许可、减免规费,明确支持企业先行开工建设;省级国土部门已同意项目完善用地手续,但当地相关部门长达十年未推动申报工作,是违法用地状态长期持续的核心原因。且A公司已向村集体和村民支付了土地补偿费用,其基于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合理信赖进行建设,由此产生的信赖利益依法应当受到保护。

第二,没收全部建筑物的处罚显失公正,违反过罚相当原则。行政机关时隔十年才作出处罚,将全部责任归咎于企业,直接没收整栋建成建筑,既对企业的财产权益造成过重影响,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不符合“对相对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执法原则。完全可以通过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罚款等方式实现土地监管目的。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后,全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观点,作出生效判决:确认当地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没收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政机关应当就违法行为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主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方案。

标签: 违法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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