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房子就是谁的财产?
错!
北京京云律师提醒大家:夫妻之间签订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在不损害外部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协议效力优先不动产登记。
案情简介
唐先生与李女士婚后共同生活,二人育有一子唐大。另外,唐先生和前妻还生育一女唐某,离婚后女儿跟随前妻生活,唐先生父亲早已过世。婚后夫妻二人购置了一套房产,后期夫妻二人感情逐步破裂,为避免离婚对孩子造成伤害,夫妻二人选择分居不离家的相处模式。2010年10月,双方签署书面《分居协议书》,对婚内全部房产、子女抚养、生活费用作出明确约定:房产归李女士个人所有,李女士可自由处置,唐先生有义务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儿子唐大跟随李女士共同生活,双方互不干涉彼此私人生活。
协议签署完成之后,双方实际分开居住,但房屋一直没有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产权证书仍然登记在唐先生一人名下。天有不测风云,2011年唐先生外出出差突发疾病离世,生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处理完唐先生后事之后,唐先生与前妻的女儿唐某提出,房产登记在父亲唐先生名下,理应属于父亲的遗产,自己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和继母李女士、弟弟唐大一起分割这套房屋。李女士拿出当初签署的分居财产协议,主张这套房屋已经通过婚内协议归自己个人所有,不属于唐先生遗产,唐某无权分割。双方矛盾激化,协商无果,唐某向法院提起法定继承诉讼,要求分割案涉房产及其他遗产。
法院立案后,调取《分居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档案、银行贷款记录、亲属关系证明、司法鉴定文书等全套证据,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相关规定,锁定本案两大核心争议焦点:1.夫妻婚内签署的分居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房产仍登记在唐先生名下,未完成过户,该房屋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认定为夫妻共同遗产,还是按照婚内协议归李女士个人所有。
法院针对争议焦点作出表示:第一,案涉《分居协议书》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夫妻二人具备法律约束力。第二,不动产登记只是对外公示手段,不能完全作为夫妻内部财产权属的唯一判断标准。案涉房屋登记在唐先生名下,没有办理过户,但不改变夫妻二人已经对房屋权属作出内部处分的事实。该房产已经约定归李女士个人所有,不属于唐先生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不能纳入唐先生遗产范围,唐某无权继承分割这套房屋。
裁判结果
法院进过审理后,作出生效判决:认定《分居协议书》有效,案涉房屋归李女士个人所有,不属于被继承人唐先生遗产,驳回唐某分割该房产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