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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征地补偿未到位,被征地农户能否继续使用土地?

更新时间:2 天前阅读: 京云律师事务所

在云南省乡村振兴与城镇化加速推进的背景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频发。核心矛盾集中于:当政府或开发商未按约定落实补偿安置时,被征地农户是否有权继续使用被征收土地?这一问题不仅涉及《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适用,更关乎农民基本生存权的保障。本文结合云南典型案例与2025年最新政策,从法律视角剖析权益边界。

案例分析:昆明永昌小区拆迁补偿争议

2025年昆明市西山区永昌小区拆迁案揭示了补偿未落实的典型困境。该片区因旧城改造需征收300余户住宅,但部分农户在签署补偿协议后,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约定的安置房迟迟未交付,且过渡期临时安置费停发。农户拒绝腾退土地并继续耕种临时用地,引发行政强制执行诉讼。

法院审理重点集中于两点:

补偿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509条,协议双方应全面履行义务。开发商未按期交付安置房,构成根本违约,农户有权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腾退土地。

土地使用权存续条件:依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48条,土地征收经省级政府批准后,原土地使用权自动终止,但补偿未到位时,农户对土地的占有可构成“事实上的用益物权”,行政机关不得直接强制清表。

最新法律适用:补偿与腾退的联动机制

2025年1月1日实施的《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47条明确规定:“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交付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强制拆除地上附着物。”这一条款颠覆了传统“先腾退后补偿”模式,确立了“补偿前置”原则。

法律解析:农户使用土地的合法性边界

继续耕种的例外情形:

若被征收土地为耕地,且农户已领取青苗补偿费,则继续耕种可能构成“不当得利”,需返还收益。

若土地为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在补偿协议未解除前,农户占有属合法维权。

行政强制的合法性要件: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须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载明补偿落实时间表。

丽江古城区法院2025年判决指出,未提供“补偿资金到位证明”的强制拆除行为,属程序违法。

实务建议

农户维权路径:

申请县级政府协调补偿事宜,协调不成可提请省政府裁决(《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51条)。

对强制清表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行为保全(《行政诉讼法》第101条)。

政府义务:

建立补偿资金第三方监管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云南省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23条)。

对逾期安置的,按日支付临时安置费1.5倍违约金(《昆明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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