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开发商迟迟不交房、承诺无法兑现,是很多被拆迁户最头疼的问题。近日,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了一起备受关注的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并取得胜诉。该案中,天津市武清区的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置换协议,约定回迁房屋却长达近十年未能完全交付,损失惨重。在京云律师的专业助力下,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赔偿宋先生居住利益损失50余万元,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宋先生原居住在河北省固安县某村。2014年3月,他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置换协议书》,约定开发商拆迁宋先生位于大龙堂村的旧住宅,并从建设的新民居高层户型中为其置换回迁房屋。宋先生原房屋占地面积为623.9平方米,按1:1的比例置换高层安置房总面积686.29平方米,开发商还承诺免费为宋先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2015年7月,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开发商同意在某四期15号楼15至16层为宋先生置换两套130平米左右的高层回迁住宅,并免费办理房屋产权证。同时,双方还约定了搬迁安置费用标准:正房5间,前18个月每月每间300元;第19个月至30个月提高到500元/间/月;第31个月起提高到800元/间/月,直至提供新居。
然而,开发商实际只向宋先生交付了某小区A3号楼两套房屋(共221.81平米),《补充协议》中承诺的某四期两套130平米回迁住宅却迟迟未能交付,剩余204.48平米的安置房也一直拖延。宋先生多次催促,开发商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这一拖就是近十年。
面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宋先生陷入了无助与焦虑。他四处寻求法律帮助,最终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风采
京云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立即展开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他们梳理了双方签订的全部协议文件,调取了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政府信息告知书,核实了涉案房屋的规划许可情况,并收集了同地段房屋租金标准、宋先生的居住利益损失证据等材料,为案件的诉讼打下了坚实基础。
在庭审过程中,京云律师充分发挥了专业素养和辩论技巧。针对开发商“疫情等客观因素导致延迟”的辩称,京云律师明确指出,双方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早在2015年9月,而疫情发生在2020年,与开发商近十年的逾期交付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开发商以资金紧张为由推卸责任,恰恰证明其存在严重违约行为。
针对开发商提出的“房屋未取得规划许可无法交付”的问题,京云律师据理力争:虽然涉案房屋目前不具备交付条件,但这完全是开发商自身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致,不能成为免除其违约责任的理由。宋先生因开发商长期不能交付房屋,遭受了巨大的居住利益损失,开发商应当依法赔偿。
京云律师还详细计算了宋先生因逾期交房遭受的损失:从2015年9月8日(合同约定交房日后)起至2024年9月7日,共计9年,涉及未交付房屋面积464平米,按照同地段租金标准,主张居住利益损失626400元,为赔偿请求的合理性提供了充分证据支持。
庭审结果
在诉讼过程中,开发商坚持认为,不能按期交付并非其主观原因,而是疫情、房地产行业不景气、建设资金紧张等客观因素所致。同时辩称,宋先生主张的居住利益损失远远超出实际合法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开发商的辩称,京云律师进行了有力反驳。指出,双方签订的《置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开发商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自2015年9月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至今已近十年,开发商始终未能交付《补充协议》中承诺的两套130平米回迁住宅,已构成严重违约。疫情发生在2020年,与开发商此前多年的违约行为毫无关系。开发商以自身原因导致的资金困难作为免责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固安县人民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置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被告迟迟不能交付房屋,已构成严重违约。自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已近十年之久,给原告造成居住利益损失有事实依据。
法院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宋先生自2015年9月8日至2024年9月7日因不能交付房屋造成的居住利益损失501120元。
虽然因涉案房屋尚未取得规划许可,法院暂时无法支持宋先生要求交付两套130平米房屋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对开发商违约事实的认定以及对居住利益损失赔偿的支持,无疑为宋先生后续维权奠定了坚实基础。
这一裁决结果,为宋先生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彰显了京云律师在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素养和诉讼技巧。他们的努力和付出,为当事人赢得了公正的裁决,也为社会的法治建设贡献了一份力量。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回迁房屋的位置、面积、交付时间、办证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遇到开发商逾期交房、拒绝履行协议的情况,要及时保留证据,寻求专业律师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维权要及时,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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