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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租赁厂房到期了遇到拆迁有赔偿吗?

更新时间:3 小时前阅读: 京云律师事务所

在长三角地区产业布局调整与城市更新加速的背景下,厂房租赁到期遇拆迁、未签合同工厂被拆除的纠纷频发。常州作为制造业重镇,大量企业依赖租赁厂房生产,“租期届满恰逢拆迁” 时能否获赔成为租户关注的焦点;而徐州作为淮海经济区核心城市,部分工厂因历史遗留问题或双方信任关系未签订书面合同,遭遇拆除时补偿权益的认定更显复杂。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出发,结合两地实操案例与最新法规,分别解析这两类问题的核心争议点与权益保障路径。

(一)案例引入:租期届满后,补偿款该归房东还是租户?

2022 年,常州某包装企业(下称 “包装公司”)与房东赵某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但包装公司仍继续使用厂房并按原标准支付租金,赵某未提出异议。2023 年 5 月,该区域因工业园区升级被纳入拆迁范围,拆迁部门核定的补偿款中包含 “房屋重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附属设施补偿费” 等共计 180 万元。房东赵某认为,租赁合同已到期,包装公司属于 “不定期租赁”,拆迁补偿款应全部归自己所有;而包装公司主张,其在租赁期间投入 50 万元改造车间、加装生产线,且因拆迁面临订单违约损失,“搬迁费”“附属设施补偿费” 及部分 “停产停业损失” 应归自己。双方协商无果后,包装公司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补偿款。

这一案例折射出常州租赁厂房到期遇拆迁的典型争议:租期届满后,租户是否仍享有拆迁补偿权益?不同类型的补偿款该如何分配?

(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补偿权益的 “时间边界” 与 “主体边界”

1. 《民法典》对租赁关系与拆迁权益的核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这意味着,包装公司与赵某的 “不定期租赁” 关系受法律保护,租户的合法权益并未因 “原租期届满” 而消失。

同时,《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此处的 “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 等,若由租户投入形成,租户有权主张。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进一步细化,拆迁补偿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其中 “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 的归属,需结合 “租赁关系是否存续”“损失是否实际发生” 综合判断。

2. 常州本地拆迁政策的实操指引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 年发布的《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下称《常州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租赁房屋被征收的,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通常为房东)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应当与承租人就补偿事宜协商一致。若承租人对补偿有异议,可向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承租人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

《常州细则》还明确了 “补偿款分配的优先顺序”:(1)“房屋价值补偿” 归被征收人(房东)所有;(2)“附属设施补偿” 若租户能提供购买发票、改造合同等证据,证明系自身投入,归租户所有;(3)“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归实际使用房屋的租户所有;(4)“停产停业损失” 按租赁合同约定分配,无约定的,按 “房东与租户的实际损失比例” 分配,若租户因拆迁无法继续经营,且能提供纳税证明、订单合同等证据,可主张大部分损失补偿。

(三)不同情形下的补偿权益认定:三类典型场景分析

1. 不定期租赁关系下:租户享有部分补偿权益

如包装公司案例,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与赵某的不定期租赁关系合法有效,包装公司作为实际经营者,产生了搬迁费用与停产损失,且能提供车间改造的合同与发票,最终判决:“房屋价值补偿” 100 万元归赵某所有;“附属设施补偿” 30 万元、“搬迁费” 15 万元归包装公司所有;“停产停业损失” 35 万元,按双方实际损失比例,包装公司获 25 万元,赵某获 10 万元。

2. 租期届满后已搬离:租户丧失补偿权益

若租户在租期届满后已搬离厂房,未形成 “不定期租赁” 关系,即使后续厂房被拆迁,租户也无权主张补偿。例如,常州某电子公司 2022 年 12 月租期届满后搬离,2023 年 3 月厂房被拆,该公司以 “曾投入设备改造” 为由主张补偿,法院以 “租赁关系已终止,损失未实际发生” 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3. 租赁合同约定 “拆迁补偿归房东”:租户需按约定执行

若租赁合同明确约定 “无论租期是否届满,拆迁补偿款全部归房东所有”,且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租户需遵守约定。但需注意,若约定 “排除租户的搬迁费、停产损失补偿”,可能因 “显失公平” 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常州某纺织公司与房东约定 “拆迁补偿全归房东”,后因拆迁产生 50 万元搬迁费,法院认为该约定排除租户的基本权益,判决房东向租户支付搬迁费。

(四)租户的权益保障建议:提前规避 “到期遇拆迁” 风险

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补偿分配条款:租户应在签约时约定 “租期届满后若遇拆迁,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费、停产损失的分配方式”,避免后续争议。

留存投入证据:租户对厂房进行改造、添加设备时,需保存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作为主张补偿的依据。

及时主张权益:得知拆迁消息后,租户应第一时间向拆迁部门提交《补偿权益声明书》,并与房东协商,若协商不成,需在拆迁公告发布后 6 个月内提起诉讼,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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