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企业关停 > 厂房搬迁

[江苏]常州企业工厂拆迁工程施工中发生意外谁负责?

更新时间:3 小时前阅读: 京云律师事务所

常州作为制造业重镇,近年来工厂拆迁项目逐年增多。但拆迁施工过程中,因机械操作不当、安全措施不到位等引发的意外事故时有发生,如工人坠落、设备损毁、周边财产受损等。事故发生后,拆迁方、施工方、企业主常因 “责任归属” 互相推诿,导致受害者权益难以保障。事实上,根据《民法典》《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及常州本地拆迁管理规定,拆迁施工意外责任需结合 “合同约定、过错程度、法律规定” 综合判断,并非简单归责于某一方。

案例引入

案例一:2024 年 5 月,常州某机械制造企业(乙公司)的旧厂房面临拆迁,乙公司与常州 A 拆迁工程公司签订《拆迁施工合同》,约定 “由 A 公司负责厂房拆除施工,承担施工期间的安全责任,乙公司配合清空厂房内设备”。施工过程中,A 公司工人王某未系安全带作业,从厂房二楼坠落受伤,花费医疗费 20 万元。A 公司以 “王某违规操作” 为由拒绝全额赔偿,王某家属向乙公司索赔,乙公司认为 “已约定安全责任归 A 公司”,拒绝承担责任。三方就赔偿责任产生争议,王某家属向常州经开区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二:2024 年 8 月,常州某化工企业(丙公司)的集体土地厂房拆迁,丙公司将拆迁工程发包给无拆迁资质的个体包工头张某。施工中,张某雇佣的挖掘机操作失误,撞塌相邻厂房的围墙,导致相邻企业(丁公司)的生产设备被砸损,直接损失 15 万元。丁公司要求丙公司赔偿,丙公司称 “已发包给张某,责任归张某”;张某无力赔偿,丁公司遂向常州新北区法院起诉丙公司与张某。

上述案例中,常州法院会如何划分责任?常州企业工厂拆迁施工意外,究竟该谁负责?

最新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 年施行)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明确拆迁工程发包、分包的资质要求及连带责任规则。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适用于个体包工头雇佣工人的责任划分(如案例二)。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明确拆迁施工方的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订)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规定发包人(企业主)对施工方的安全管理义务,若发包给无资质方,需承担连带责任。

《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2 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拆除作业,并与其签订拆除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拆除作业应当符合《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施工安全和周边环境安全。” 明确常州本地拆迁施工的资质要求,禁止委托无资质企业。

常州工厂拆迁施工意外的责任划分情形

情形一:企业主(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施工方,施工中发生意外

责任划分:施工方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企业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若施工方具备拆迁资质,且企业主已履行 “提供安全施工条件、告知厂房隐患” 等义务,意外因施工方操作不当、安全措施缺失导致(如案例一中 A 公司工人未系安全带),则由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

例外情况:若企业主未告知厂房特殊隐患(如承重结构损坏),导致施工中发生坍塌,企业主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案例关联:案例一中,乙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 A 公司,且已清空厂房,工人坠落因 A 公司未落实安全操作规范,法院判决 A 公司承担王某全部医疗费及误工费,乙公司无责任。

情形二:企业主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施工方(如个体包工头),施工中发生意外

责任划分:企业主与无资质施工方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明确禁止发包给无资质单位,若企业主违反该规定(如案例二中丙公司发包给张某),无论企业主是否存在其他过错,均需与施工方共同对意外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受害者可要求企业主或施工方单独全额赔偿,赔偿方再向另一方追偿。

常州本地实践:常州法院在类似案件中,通常认定 “企业主明知对方无资质仍发包,存在选任过错”,判决企业主承担 50%-70% 的赔偿责任。

案例关联:案例二中,丙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张某,法院判决丙公司与张某对丁公司的 15 万元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丁公司可要求丙公司全额赔偿,丙公司赔偿后可向张某追偿。

情形三:施工方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第三方,第三方施工中发生意外

责任划分:总承包方(施工方)与分包方承担连带责任,企业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禁止分包给无资质单位,若施工方擅自分包(如 A 公司将拆除工作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体户),分包方施工中发生意外,总承包方需与分包方承担连带责任;企业主若不知情且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示例:常州某拆迁公司(有资质)将厂房内设备拆除分包给无资质的李某,李某工人触电受伤,法院判决拆迁公司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企业主无责任。

情形四:因第三方原因(如周边企业干扰、自然灾害)导致意外

责任划分:按过错程度确定责任,第三方有过错则承担相应责任。

示例:常州某工厂拆迁施工中,相邻企业违规堆放货物占用施工区域,导致施工机械碰撞货物引发火灾,法院判决相邻企业承担主要责任,施工方因未及时清理障碍承担次要责任,企业主无责任。

常州企业的风险防范与应对建议

发包前核查资质,签订规范合同

选择施工方时,需核查其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或 “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通过常州住建局官网查询资质有效性,避免发包给无资质方。

签订《拆迁施工合同》时,明确约定 “安全责任归属”“事故赔偿方式”“资质保证条款”,如约定 “施工方保证具备相应资质,施工中发生意外由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若因施工方无资质导致企业主连带赔偿,企业主有权向施工方全额追偿”。

施工中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企业主需向施工方提供厂房结构图纸、设备分布情况,告知隐蔽工程(如地下管线)、承重隐患等信息,并留存书面记录。

定期巡查施工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如未设置警示标志、工人违规操作),及时向施工方出具《安全整改通知书》,并留存证据,避免因 “未履行管理义务” 被认定为过错。

事故发生后及时固定证据

立即报警并联系常州应急管理部门,由官方出具《事故调查报告》,明确事故原因与责任初步认定。

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录像,收集施工合同、资质文件、沟通记录等,为后续责任划分提供证据。

若涉及人员受伤,及时协助救治并保留医疗记录;涉及财产损失,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损失评估报告》。

总结

常州企业工厂拆迁施工意外责任,核心取决于 “发包资质、合同约定、过错程度” 三大因素。企业主需严格遵守发包资质要求,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才能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连带责任;施工方需落实安全规范,禁止违规分包;受害者则需及时固定证据,通过法律途径向责任方索赔。在常州本地司法实践中,法院注重 “过错与责任匹配”,企业主只要无选任过错、管理过错,通常无需承担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律师咨询电话:151-0115-1037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

400-8816-088

问题反馈:guojunping@jingyunlawyer.com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9:00-21:00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4层

律师微信

扫描二维码

随时咨询法律问题

备案号:京ICP备150192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