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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行政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时协议整体效力的认定及协议不能履行后损失补偿的认定与处理

更新时间:2 周前阅读: 京云律师事务所

1.土地出让收益返还条款的效力认定。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全部或部分收益(包括溢价)直接返还或变相返还给相对人,作为其投资回报的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及用途的强制性规定,亦违背了土地出让“收支两条线”的财政管理制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出让原则,构成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2.行政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时协议整体效力的认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对行政机关订立协议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可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协议效力。当协议中部分条款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认定无效时,不应简单否定协议的整体效力。应以发展的眼光,结合协议签订背景、整体内容、实际履行情况及变更后的真实合意,对协议效力进行综合评判。若无效条款不影响协议其他合法内容的履行及整体目的实现,为维护行政协议的稳定性和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应认定协议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3.行政协议不能履行后损失补偿的认定与处理。行政机关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等公共利益目的,通过签订行政协议方式吸引企业投资建设,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因国家政策、规划调整等政府原因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行政机关对投资方为履行协议而实际投入的必要成本和费用,负有依法予以补偿的义务,以弥补和填平当事人的损失。

4. 行政协议无法履行后损失范围的确定。在因政府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行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投资方有权主张的损失范围主要限于其为履行协议而实际支出的必要成本与合理费用。(1)包括已完工程的折价补偿、土地收储费用、为项目建设实际发生的勘察、设计、测绘、招标、监理等前期费用,以及因项目中途停工产生的合理停工损失(如人工机械补偿、看护费用)。(2)对于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与项目直接关联的费用(如管理费、贷款利息)以及协议无效条款项下的可得利益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对于欠付费用利息的计算标准。行政协议纠纷中,行政机关逾期支付其应付的工程款、投资成本等费用,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应当支付利息。利息计付标准,在双方无约定时,应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而非存款利率,以弥补守约方的实际资金占用损失。利息起算时间可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项目交付、结算文件提交或起诉时间等事实合理确定。

标签: 土地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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