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价高企,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已成为普遍现象。然而,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房产分割往往成为争议焦点。2025年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规则作出重大调整,明确了“全额出资”与“部分出资”的不同处理路径。本文结合北京法院典型案例,系统解读新规下的财产分割逻辑。
典型案例:婚后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的归属争议
2025年北京朝阳法院审理的“李某诉孙某离婚纠纷案”具有代表性。李某与孙某婚后,李某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一套房产并登记在李某名下。离婚时,孙某主张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50%份额;李某则认为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法院经审理认定:
赠与合同约定优先:若李某父母在出资时明确表示房产仅赠与李某个人(如通过书面协议或公证),则房产归李某单独所有;
无约定时的推定规则:因无明确约定,法院依据《解释二》第8条,判决房产归李某所有,但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子女抚养情况及房产增值等因素,酌定李某向孙某支付20%的补偿款。
此案体现了新规的核心理念:在保护出资父母利益的同时,兼顾婚姻关系的公平性。
最新司法解释:全额出资与部分出资的差异化规则
《解释二》第8条将父母出资购房分为两类情形:
情形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有明确约定:若赠与合同或出资协议明确约定房产仅赠与自己子女(如“本出资仅用于购买李某个人房产”),则房产归该子女所有,不因婚姻关系转化为共同财产。
无明确约定:房产原则上归出资方子女所有,但法院可根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及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获得房产方向另一方支付补偿。例如,若夫妻共同生活十年且育有子女,补偿比例可能高于短期婚姻。
情形二:一方或双方父母部分出资
有明确约定:若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出资仅赠与自己子女(如“本20万元仅作为李某个人购房款”),则该部分出资对应的房产份额归该子女所有,剩余部分按共同财产分割。
无明确约定:法院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其他因素判决房产归属。例如,若一方父母出资30%、另一方出资70%,且无约定,房产可能归出资70%方所有,但补偿比例需结合婚姻情况调整。
北京法院的裁判倾向:从“形式登记”到“实质公平”
北京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摒弃“登记主义”,转向实质公平原则。例如:
婚前购房婚后还贷:若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归登记方所有,但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需补偿另一方;
双方父母出资登记一方名下: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父母均有出资,法院可能按出资比例分割房产,而非直接认定为共同财产。
维权建议:出资约定与证据固定
书面约定优先:父母出资时,应通过赠与合同、出资协议或公证明确约定出资性质(赠与或借款)及归属对象(仅子女或夫妻双方);
保留付款凭证: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需注明“购房款”用途,避免与日常往来混淆;
关注市场变化:房产分割时,法院可能委托评估机构确定市场价值,当事人可提前了解周边房价走势。
特殊情形处理:恶意转移财产的司法干预
若一方通过伪造赠与合同、虚构债务等方式恶意转移房产,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判决其少分或不分财产。例如,若一方在离婚前私自将父母出资购房过户至他人名下,法院可撤销该转移行为并追回房产。
结语
《解释二》的实施标志着父母出资购房分割规则从“形式推定”转向“实质公平”。全额出资时,房产原则上归出资方子女所有,但需补偿另一方;部分出资时,法院将综合出资比例与婚姻贡献判决归属。购房者及父母应通过书面约定明确出资性质,避免口头承诺导致的法律风险。北京法院的裁判实践表明,司法机关在保护家庭财富传承的同时,始终以维护婚姻关系公平为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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