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关于父母赠与子女房产是否属于遗产的争议频发。2025年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揭示了赠与行为与遗产认定的法律边界。本文结合最新司法案例与民法典条款,解析赠与房产的继承规则。
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老林房产继承纠纷案
2025年7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录音遗嘱引发的继承纠纷案。老林与妻子婚内共同购置了一栋房产,并育有一子一女。妻子早年过世后,老林于2022年8月因病去世,生前未订立书面遗嘱。老林之子持有一段录音,主张录音中老林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以此作为继承依据。然而,女儿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自己在老林晚年长期照料其生活起居,付出远超弟弟,房产理应由自己继承。
法院认定:
遗嘱形式违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本案中,老林之子提交的录音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不符合上述关于录音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遗嘱。
法定继承分配:因老林未立有效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最终判决:老林晚年患病期间系由女儿长期负责日常照料、医疗陪护等事务,儿子在外务工鲜少归家。综合考量上述事实,法院最终判决案涉房产由女儿、儿子共同继承,其中女儿分得70%份额,儿子分得30%份额。
最新法律依据
民法典核心条款
遗产定义(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文物、图书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
赠与财产归属(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案例中老林通过口头赠与房产但未过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屋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因此房产仍属老林遗产。
遗嘱形式要求(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需满足:
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
记录遗嘱人及见证人姓名、肖像
明确记录年、月、日
实务操作建议
1、 赠与房产的三重保障
书面赠与协议:明确房产归属、过户时间及违约责任,避免口头承诺无效。
及时办理过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屋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未过户的房产仍属赠与人遗产。
公证增信:通过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增强证据效力,预防后续争议。
2、 特殊情形处理
父母保留产权:若房产登记为父母与子女共有,父母去世后其份额按遗产处理。
附条件赠与:如约定"子女需赡养至终老方可取得房产",未履行条件时父母可撤销赠与。
债务风险:若赠与行为被认定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撤销赠与。
结语
父母赠与子女的房产是否属于遗产,关键在于赠与行为是否完成法律要件。数据显示,2025年漳平法院审理的赠与纠纷案中,76%因形式要件缺失导致赠与无效。建议通过书面协议、及时过户、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避免"爱子心切"演变为"遗产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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