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关系中,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而继承权则关系到财产的合法传承。当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时,其继承权是否会受到影响?本文结合最新法律条文与典型案例,深入剖析这一问题。
案例分析
案例一:河南商丘遗产纠纷案
河南商丘一起遗产纠纷中,女儿蔡女士在父亲去世数月后才得知消息,而此时父亲的遗产早已被三个姑姑瓜分。二姑拿出一份“遗嘱”,称这是哥哥的遗愿。法院经审理认定,蔡女士及姐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优先于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姑姑们。尽管蔡女士未尽赡养义务,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而非完全丧失继承权。最终,法院判决姑姑们需返还大部分遗产,并认定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
案例二:张某与小许遗产继承案
张某与小许为母子关系,小许父亲早已去世,张某后独自一人带大小许。2008年,小许年满20周岁,因与张某争执后离家出走,从此对张某不闻不问。张某身患重病期间,一直由其姐姐张大某看护及照顾,小许也未出现,甚至没有支付任何的医疗费用。张某去世后,张大某诉至法院,认为小许遗弃张某,应丧失继承权。审理法院认为,小许离家后十多年对张某没有任何赡养行为,置之不理,也没有任何的经济帮助和精神赡养,张某去世后,也怠于送终,因此已构成遗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丧失继承权。最终,判决张某的遗产归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张大某继承所得,小许应返还已取得的所有银行款项。
最新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司法解释与实务操作
丧失继承权的认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依法应丧失继承权。如案例二中小许的行为,法院认定其构成遗弃,判决其丧失继承权。
未尽赡养义务的处理: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如案例一中蔡女士未尽赡养义务,法院判决其少分遗产。
法律角度的建议
明确赡养义务:子女应履行对父母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义务,避免因未尽赡养义务而影响继承份额。
遗嘱的重要性: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明确遗产分配意愿,避免家庭纠纷。遗嘱应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如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及时主张权利:继承人认为其他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或存在其他影响继承权的行为时,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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