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了,厂房拆迁还有我的份吗?”2025年,苏州高新区某租赁厂房的企业主陈女士陷入困惑。随着《民法典》及苏州地方性法规的完善,合同到期后的拆迁补偿规则已日益清晰。企业主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框架:合同约定优先,无约定则依法分割
有约定从约定
若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合同到期后遇拆迁,补偿款归出租方/承租方”,则按约定执行。例如,2025年相城区某租赁合同约定“拆迁补偿中,设备搬迁费归承租方,房屋价值补偿归出租方”,法院据此判决双方按约分配。
无约定则依法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327条及《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承租方在合同到期后仍可主张以下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若合同到期时厂房仍在正常经营,且损失由拆迁直接导致,承租方可按经营效益、停业期限等因素主张补偿;
设备搬迁费:若设备需搬迁并重新安装调试,承租方可要求补偿拆卸、运输、安装费用;
装修附属物补偿:若合同到期时装修仍有价值,承租方可要求对装修部分进行补偿,补偿数额依据装修成本、折旧情况等评估。
典型案例:合同到期不等于“补偿归零”
2025年,苏州工业园区某租赁厂房的制药企业合同到期后3个月遇拆迁。双方未约定补偿归属,承租方主张:
停产损失:近三年平均净利润500万元/年,按60%比例补偿(经营满3年不足5年);
设备搬迁费:德国进口生产线拆卸费120万元、运输费80万元、安装调试费200万元;
装修补偿:净化车间装修成本300万元,按剩余使用年限折现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
虽合同到期,但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合法投入且因拆迁遭受损失,应获补偿;
停产损失按40%比例补偿(因合同到期后承租方未及时搬迁,自身存在过错);
设备搬迁费及装修补偿按实际损失全额支持。
实务建议:合同到期前的“补偿防御战”
书面约定补偿条款: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合同到期后遇拆迁,补偿款分配方式”,例如约定“停产损失按50%比例分配,设备搬迁费归承租方”;
固定经营证据:保留近三年纳税证明、审计报告、设备采购合同等,证明实际经营投入及损失;
及时协商与诉讼:若出租方拒绝补偿,应在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3年内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结语
苏州厂房拆迁补偿纠纷的解决,既需要企业主熟悉地方性法规,也需善用法律程序维护权益。从补偿款拖欠的司法强制执行,到合同到期后的补偿分割,法律始终是平衡各方利益的“天平”。在产业升级与城市更新的大背景下,企业主唯有以法律为盾,方能在拆迁浪潮中实现“转型不伤本、维权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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