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企业关停 > 厂房搬迁

[江苏]苏州厂房合同到期遇拆迁:企业主能否“空手离场”?

更新时间:1 天前阅读: 京云律师事务所

“合同到期了,厂房拆迁还有我的份吗?”2025年,苏州高新区某租赁厂房的企业主陈女士陷入困惑。随着《民法典》及苏州地方性法规的完善,合同到期后的拆迁补偿规则已日益清晰。企业主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框架:合同约定优先,无约定则依法分割

有约定从约定

若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合同到期后遇拆迁,补偿款归出租方/承租方”,则按约定执行。例如,2025年相城区某租赁合同约定“拆迁补偿中,设备搬迁费归承租方,房屋价值补偿归出租方”,法院据此判决双方按约分配。

无约定则依法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327条及《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承租方在合同到期后仍可主张以下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若合同到期时厂房仍在正常经营,且损失由拆迁直接导致,承租方可按经营效益、停业期限等因素主张补偿;

设备搬迁费:若设备需搬迁并重新安装调试,承租方可要求补偿拆卸、运输、安装费用;

装修附属物补偿:若合同到期时装修仍有价值,承租方可要求对装修部分进行补偿,补偿数额依据装修成本、折旧情况等评估。

典型案例:合同到期不等于“补偿归零”

2025年,苏州工业园区某租赁厂房的制药企业合同到期后3个月遇拆迁。双方未约定补偿归属,承租方主张:

停产损失:近三年平均净利润500万元/年,按60%比例补偿(经营满3年不足5年);

设备搬迁费:德国进口生产线拆卸费120万元、运输费80万元、安装调试费200万元;

装修补偿:净化车间装修成本300万元,按剩余使用年限折现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

虽合同到期,但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合法投入且因拆迁遭受损失,应获补偿;

停产损失按40%比例补偿(因合同到期后承租方未及时搬迁,自身存在过错);

设备搬迁费及装修补偿按实际损失全额支持。

实务建议:合同到期前的“补偿防御战”

书面约定补偿条款: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合同到期后遇拆迁,补偿款分配方式”,例如约定“停产损失按50%比例分配,设备搬迁费归承租方”;

固定经营证据:保留近三年纳税证明、审计报告、设备采购合同等,证明实际经营投入及损失;

及时协商与诉讼:若出租方拒绝补偿,应在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3年内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结语

苏州厂房拆迁补偿纠纷的解决,既需要企业主熟悉地方性法规,也需善用法律程序维护权益。从补偿款拖欠的司法强制执行,到合同到期后的补偿分割,法律始终是平衡各方利益的“天平”。在产业升级与城市更新的大背景下,企业主唯有以法律为盾,方能在拆迁浪潮中实现“转型不伤本、维权有依据”。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律师咨询电话:151-0115-1037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

400-8816-088

问题反馈:guojunping@jingyunlawyer.com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9:00-21:00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4层

律师微信

扫描二维码

随时咨询法律问题

备案号:京ICP备150192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