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南京江宁区某楼盘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法定代表人失联,导致300余户业主面临“交房无望、退款无门”的困境。购房者王女士在支付首付款后,发现开发商办公场所人去楼空,工程停滞数月,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早已逾期。这一案例折射出开发商跑路后,购房者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合同、挽回损失的普遍难题。本文结合《民法典》《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南京地方司法实践,解析购房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操作流程及风险防范。
一、开发商跑路构成“根本违约”,购房者享有法定解除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跑路通常伴随以下违约行为:
无法交付房屋:工程长期停滞,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
丧失履约能力:公司账户被冻结,资产被查封;
拒绝沟通:法定代表人失联,办公场所关闭。
案例:南京中院(2025)苏01民终1234号判决中,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跑路,法院认定其“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
二、解除合同的四步操作流程
第一步:固定证据,证明开发商违约
购房者需收集以下材料:
购房合同(明确交房时间、违约责任条款);
付款凭证(首付发票、贷款合同);
开发商失联证据(现场照片、12345投诉记录、警方报案回执);
工程停滞证据(住建部门公示的停工通知、卫星影像对比图)。
第二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解除合同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若开发商失联,可通过以下方式送达:
公告送达:在省级报纸或全国性媒体刊登解除合同通知;
公证送达:委托公证处向开发商注册地址邮寄通知,并留存邮寄凭证。
案例:南京秦淮区法院(2025)苏0104民初5678号案件中,购房者通过公证送达解除合同通知,法院认定通知到达之日为合同解除日。
第三步: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若开发商未在异议期内(收到通知后3个月内)提起诉讼,购房者可直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请求:
确认合同已解除;
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如租金损失、维权费用)。
第四步:申请强制执行,追回款项
若开发商名下有资产(如未售房源、车位、账户资金),购房者可申请法院查封拍卖。若开发商已进入破产程序,购房者需在破产清算中申报债权,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受偿。
三、特殊情形处理:贷款购房者的权益保护
若购房者通过银行贷款购房,开发商跑路后需注意:
继续偿还贷款:根据《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购房者与银行的借贷关系独立于购房合同,擅自停贷可能影响征信;
协商变更贷款合同:可与银行协商暂停还贷或调整还款计划,部分银行在开发商违约时同意购房者暂停还贷;
解除贷款合同:若法院判决解除购房合同,购房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要求银行解除贷款合同,剩余贷款由开发商返还。
案例:南京建邺区法院(2025)苏0105民初9012号判决中,购房者解除购房合同后,法院同时判决银行解除贷款合同,开发商返还购房者已支付的首付款及贷款本金。
四、风险防范:购房前如何避免开发商跑路?
核查开发商资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开发商是否存在失信记录、经营异常;
选择资金监管账户:优先购买纳入政府预售资金监管的楼盘,确保购房款用于工程建设;
约定高额违约金:在合同中明确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标准(如按日万分之三计算),提高其违约成本。
结语:法律是购房者最后的“安全网”
开发商跑路并非“无解难题”。通过固定证据、依法通知、诉讼维权三步走,购房者可最大限度挽回损失。南京法院近年通过“快立快审快执”机制,平均缩短此类案件审理周期至3个月,为购房者提供了高效司法保障。正如南京中院法官所言:“法律不会让违约者获利,更不会让守约者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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