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和违建治理中,不少老百姓都收到过镇政府或街道办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限期拆除决定书》。一纸文书下来,往往意味着倾注了半生心血的房屋、厂房、养殖场可能面临被强制拆除的命运。
那么,收到这样的文书,就只能坐以待毙吗?如果事后行政机关自己又把文件撤销了,这事儿就算“翻篇”了吗?
近日,由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金蔚然律师、俞瑶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当事人李先生的养殖场被镇政府认定为“违法建设”,并下达了《责令整改告知书》。面对这一纸“拆违令”,京云律师精准出击,最终法院判决:确认镇政府作出的《责令整改告知书》违法! 即便镇政府中途自行撤销,也难逃法律的审判。
案情简介
李先生是福建省漳州市某村的村民。早在2008年,他便通过签订《耕地承包合同书》,承包了村里1亩土地用于建设养殖场。此后十余年间,李先生苦心经营,将养殖场作为家庭重要的经济来源。
然而,平静的生活在2024年9月2日被打破。当天,镇人民政府内设的“综合执法大队”突然在养殖场外墙上张贴了一份编号为357号的《责令整改告知书》。 该告知书赫然写着:李户于2024年9月2日在村进行违法建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责令于2024年9月9日前自行拆除,逾期将依法进行处理。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拆违令”,李先生感到既愤怒又无助。自己合法承包土地、经营多年的养殖场,怎么一夜之间就成了“违建”?他认为,镇政府的认定严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李先生四处寻求法律帮助,最终找到了在行政诉讼领域经验丰富的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京云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迅速指派金蔚然律师、俞瑶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风采
京云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全面“会诊”。他们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镇政府是否有权直接认定涉案养殖场为违法建筑?其作出的《责令整改告知书》程序是否合法?
在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和类似判例后,京云律师敏锐地察觉到被告行政行为的多处“硬伤”,并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
主体资格之辩:京云律师指出,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未取得规划许可建设行为的调查和处理,通常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被告镇政府虽辩称其作为“经济发达镇”被赋予了相关权限,但在实际操作中,其综合执法大队在认定违建时,是否履行了充分的调查核实程序? 这是本案的关键突破口。
程序正义之辩:京云律师强调,“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即便是拆除违法建筑,也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被告在作出《责令整改告知书》前,是否进行了现场勘查、询问调查、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这些程序的缺失,使得该行政行为从一开始就站不住脚。
诉讼策略之辩:京云律师果断代理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责令整改告知书》。
面对京云律师强有力的法律攻势和确凿的证据,镇政府感受到了巨大的诉讼压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镇政府于2025年8月28日,即法院作出判决前夕,自行作出《关于撤销<责令整改告知书>的决定》,企图以此“止损”,并辩称该告知书未对李先生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庭审结果
镇政府的“撤诉”行为,看似给了双方一个台阶,但京云律师清晰地认识到:如果此时撤诉或接受被告的撤销行为,就等于默认了镇政府之前的“违建”认定是合理的,这将对当事人产生潜在的、长期的负面影响。
京云律师坚持认为,被告的行政行为在作出时就是违法的,不能因为其事后撤销就“一笔勾销”,必须请求法院对该行为的违法性作出明确判决。
京云律师观点:
关于原告资格:法院认定,李先生作为养殖场的承包经营权人,与被告的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告知书未写明原告姓名、未送达”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责任:法院明确指出,根据《行政诉讼法》,被告应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中,被告镇政府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作出《责令整改告知书》的合法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被告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2日作出的357号《责令整改告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市民:面对行政机关的“拆违”通知或“限期拆除”决定,切勿消极等待。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确认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是保护您财产权利最有效、最根本的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