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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万科紫台交房翻车!质量不合格,还想规避逾期赔偿?

更新时间:16 小时前阅读: 京云律师事务所

2025年12月31日,长春地铁万科紫台2号楼通知交房,业主满怀期待前往验房,却遭遇当头一棒——外墙破裂、墙砖空鼓,房屋质量惨不忍睹。

然而,从2025年12月31日通知交房起,到2026年4月23日,将近四个月过去,维修仍未完成。开发商不断拖延,甚至以“无法维修”“维修困难”等理由拒绝整改。

长春万科紫台交房翻车!质量不合格,还想规避逾期赔偿?

案情直击

2025年12月31日,长春地铁万科紫台2号楼业主收到开发商正式交房通知,满心期待收房,结果验房时瞬间心凉:

外墙严重破裂:墙体多处开裂,缝隙明显,存在脱落风险;

墙砖大面积空鼓:墙面瓷砖敲击空鼓,随时可能脱落;

其他隐性问题:墙面不平、密封不严,完全达不到商品房交付标准。

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业主当场明确拒绝收房,未签署任何交房文件。

本以为开发商会重视质量问题,尽快维修整改,可接下来的操作,让业主彻底失望:

无限拖延维修:从2025年12月31日到2026年4月23日,4个半月维修仍未完工,多次承诺工期全部落空;

套路规避责任:开发商以 “已通知交房” 为由,主张 “业主拒收视为违约”,拒绝承担逾期交付赔付责任;

拒绝合理诉求:业主提出明确维修期限、退还物业费取暖费、赔付逾期损失,开发商一概推诿,甚至以 “无法维修”“维修困难” 搪塞。

业主无奈表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修的!花光积蓄买的新房,4个半月住不进去,还要白交物业费取暖费,万科的良心不会痛吗?”

业主诉求合法有据

很多业主遇到开发商拖延维修、拒绝赔偿,都会觉得 “维权难”“没人管”,但其实,法律早已明确规定,开发商必须为质量问题买单!

结合本案,我们拆解万科的3大违法违规点,附上核心法条,业主直接对照维权:

违法点 1:交付质量不合格房屋,构成根本违约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万科紫台房屋存在外墙破裂、墙砖空鼓等严重质量问题,直接导致房屋无法入住,属于 “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业主有权拒收房屋,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违法点 2:拖延维修超合理期限,需承担维修+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同时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本案中,万科4个半月未完成维修,远超 “合理期限”(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超过30日),业主有权要求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并赔偿维修期间全部损失。

违法点 3:未实际交付房屋,物业费、取暖费应由开发商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多地法院判例明确:商品房未实际交付(业主未签字收房),物业费、取暖费由开发商承担,业主无需缴纳。

本案中,业主从未签署交房文件,房屋未实际交付,维修期间产生的物业费、取暖费,依法应由万科全额退还。

额外要点:“劣质交房” 不能规避逾期赔付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万科以 “已通知交房” 为由,主张 “业主拒收=违约”,完全站不住脚!交付不合格房屋≠有效交付,开发商未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属于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必须按合同约定赔付逾期交付违约金。

法院判例

案例一: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无法居住,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逾期违约赔偿责任

某业主购买商品房收房后发现房屋多处质量问题,长时间无法整改入住,开发商虽进行了整改,但业主认为整改期应计入逾期交房时间。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导致购房人根本无法居住,不符合交房要求,逾期交房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并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了违约金。

案例二:房屋质量问题致业主四年无法入住,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物业费、采暖费及贷款利息

某业主因房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长达四年无法入住,起诉要求开发商赔偿物业费、采暖费及贷款利息损失。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该期间的相关费用损失,这一判例为维修期间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案例三:开发商拖延维修,被认定为违约,维修期间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

某业主在收房时发现裂缝等问题,要求开发商整改维修。开发商拖延维修长达数月。法院认定开发商拖延维修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维修整改期间的物业费应由开发商承担。

这些判例充分说明: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是开发商,维修期间的各项额外费用,法律支持由开发商承担。

业主维权行动指南

第一步:立即固定证据,为诉讼索赔做好全面准备

这是所有法律行动的基础。你需要:

对质量问题进行多角度拍照、录像,拍摄时放置尺子等参照物,清晰显示裂缝宽度、空鼓范围;

保存《商品房买卖合同》,重点标注交房日期和违约金条款;

保存全部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收据、发票);

保存与开发商、物业沟通的记录(微信截图、通话录音、函件)。

保存因无法入住而产生的租房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用于主张实际损失超出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情形)。

如有条件,建议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出具正式《检测报告》,在诉讼中作为核心证据使用。

第二步:书面函告,明确诉求

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函告(务必使用EMS快递,保留邮寄凭证),明确提出以下三点核心诉求:

要求开发商限期完成维修(建议15个工作日);

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期间的物业费及取暖费;

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函告内容要清晰、具体、有法律依据。务必保留好快递底单和签收记录,这是诉讼中证明“已催告”的关键证据。

第三步:向监管部门投诉,施加行政压力

向长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开发商违规交房、质量问题、拖延维修;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要求转办督办。行政投诉可以快速固定证据,也会给开发商施加较大压力。

第四步:委托专业律师提起诉讼

如果行政投诉和协商均无效,应立即委托专业律师提起诉讼。建议尽早申请财产保全,对开发商名下财产进行查封,防止开发商后续经营恶化导致胜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

诉讼请求可包括:

判令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从合同约定交付日次日起算至房屋实际达到法定交付条件之日);

判令开发商承担维修期间的物业费和取暖费;

判令开发商赔偿因无法入住造成的实际损失(如租金等);

判令开发商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结语

长春万科紫台业主的遭遇,不是个例 —— 很多开发商为了赶工期、降成本,交付 “质量缩水房”,再用各种套路规避责任,让业主有苦说不出。房屋质量不合格,有权拒收;拖延维修,有权索赔;未实际交房,不用交物业费取暖费;开发商套路规避责任,法律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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