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白纸黑字写着房子和房贷归前夫,法院却判前妻赔76万!”
你以为离婚协议签完就能彻底切割?
现实案例告诉你:婚姻中的债务“甩锅”没这么简单!
今天这个颠覆认知的判决,给所有离婚买房的人敲响警钟!
案情回顾:
小琪和小健,一对曾经恩爱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银行贷款购买了一套心仪的房子。为了顺利拿到贷款,他们还邀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担保人,并签订了补充协议,承诺对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随着两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在离婚协议中,他们约定房屋归小健所有,房贷也由小健独自承担。
本以为一切尘埃落定,谁知小健却未能按时偿还房贷,导致银行直接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保证金账户中划扣了76万元。这下,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干了,一纸诉状将小琪和小健共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偿还这笔代付款项及违约金。
面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指控,小琪一脸无辜:“我已经和小健离婚了,房子和房贷都归他,凭什么还要我还钱?”
然而,法院会怎么裁判呢?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虽然小琪与小健已经离婚,并协议约定房产归小健所有、贷款由小健偿还,但这份离婚协议只是他们之间的内部约定,并不能对抗第三人——即在此案中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银行。
法院认为,该房屋是小琪和小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存款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产生的按揭贷款自然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两人共同偿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本案中,小琪和小健虽然通过离婚协议对房产和房贷的归属进行了约定,但这种约定并不能改变房贷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因此,当一方未能按时偿还房贷时,另一方仍需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
法律分析:
1. 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
夫妻共同债务,顾名思义,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债务。
这些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房贷、车贷、共同经营所产生的债务等。
2.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债务产生的时间: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债务的性质:是否为了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3)债务的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3. 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承担进行了约定,但这种约定并不能对抗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