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绍兴市柯桥区某村村民王某遭遇拆迁困境:征收方以“宅基地无产权证”为由拒绝支付安置费,仅提供每平方米1200元的房屋补偿。王某一家五口长期居住于此,若仅凭房屋补偿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这一案例折射出绍兴农村拆迁中安置费争议的普遍性。本文结合最新政策与司法实践,解析法律维权路径。
一、安置费争议的核心:补偿标准与程序合法性
绍兴市2025年实施的《绍兴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明确规定,安置费包含两部分:
基础补偿:被征收房屋评估价×1.2(含20%奖励);
社会保障补偿:按补偿总额的15%计提,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以越城区某村为例,一户合法宅基地房屋(建筑面积200㎡)的补偿构成如下:
房屋评估价:3300元/㎡×200㎡=66万元
基础补偿:66万元×1.2=79.2万元
社会保障补偿:79.2万元×15%=11.88万元
总补偿款:91.08万元
若征收方未支付安置费,可能涉及以下违法情形:
程序违法:未履行“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三步程序;
标准违法:补偿低于省级最低标准(浙政发〔2025〕8号规定,绍兴市一类地区耕地补偿不低于8万元/亩);
对象违法:将“离婚女”“外嫁女”等特殊群体排除在安置范围外。
二、维权四步法:从协商到诉讼的全流程指引
第一步:固定证据链
权属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建房审批文件、户籍证明;
补偿协议:拆迁方提供的格式合同,重点标注“安置费条款”;
沟通记录:与征收部门、村委会的协商录音、书面函件;
评估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需核对评估时点是否为征收公告日)。
案例:上虞区某企业因设备搬迁费争议,通过提交2018年购置发票及折旧计算表,成功推翻征收方“按残值补偿”的方案,最终获赔设备重置价10%的年折旧补偿。
第二步:行政复议前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被征收人可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后6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申请复议。例如:
征收主体:柯桥区政府的征收决定,复议机关为绍兴市政府;
复议请求:撤销原补偿决定,责令重新评估并支付安置费;
证据提交:重点提供“补偿标准低于省级最低限”的对比材料。
数据:2025年绍兴市行政复议案件中,涉及拆迁补偿的胜诉率达37%,其中因“程序违法”被撤销的案件占比最高。
第三步:司法诉讼攻坚
若复议未果,可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策略需把握三点:
被告确定:以作出补偿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镇政府、街道办);
焦点论证:
征收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如是否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补偿方案是否经过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同意;
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资质且程序合法。
执行保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法院可冻结征收部门账户,并按日加收0.05%违约金。
案例:诸暨市某村因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审议补偿方案,法院判决撤销原决定,责令重新制定方案并支付村民律师费3.2万元。
第四步:多元救济渠道
检察监督:向检察院申请行政检察监督,重点审查征收行为是否存在“以拆违代拆迁”等违法行为;
媒体监督:通过绍兴市“阳光征收”平台公开征收进度,倒逼行政机关规范操作;
专家辅助人:聘请规划、评估领域专家出庭,增强专业论证力度。
三、特殊群体保护:离婚女、外嫁女的安置权
绍兴市2024年修订的《越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产权及安置人口认定操作细则》明确:
离婚妇女:离婚满3年且未再婚,户口在征地房屋所在村,名下无单独合法产权的,可挂靠父母或兄弟姐妹计入安置人口;
外嫁女:户籍未迁出且实际居住的,享有与本村男性同等安置权;
历史建筑:经文物部门认定的清代民居,补偿标准上浮50%。
案例:柯桥区兰亭街道某清代民居因征收获补偿款480万元,其中房屋评估价320万元,历史建筑增值补偿160万元。
结语
绍兴农村宅基地拆迁安置费争议的本质,是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被征收人需善用“协商—复议—诉讼”三级救济体系,同时关注“房票安置”“融资支持”等创新政策。例如,柯桥区试点的“房票+现金”组合模式,房票使用者可获额外5%购房补贴,未购房者可兑换现金(扣除10%手续费)。在法治框架下,理性维权方能实现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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