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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村房屋拆迁中继子女能否成为安置补偿对象?法律视角下的权益认定

更新时间:18 小时前阅读: 京云律师事务所

在农村房屋拆迁过程中,继子女能否成为安置补偿对象,常因家庭关系复杂、政策理解差异引发纠纷。部分家庭认为继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而部分拆迁方则以“非直系血缘”为由拒绝补偿。本文结合真实案例与《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法规,从抚养关系认定、产权归属、政策适用三方面展开分析。

一、抚养关系:继子女权益的核心前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的,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一条款成为继子女能否获得拆迁补偿的核心依据。

案例1:上海某宅基地拆迁案

2017年,上海某村宅基地房屋因拆迁分配补偿款。被继承人张某与前妻育有三子女,再婚后与继女毕某共同生活20年。张某去世后,毕某依据《遗赠扶养协议》主张继承拆迁权益。法院审理认为,毕某虽成年后结婚,但长期与张某共同居住并履行赡养义务,形成法律上的抚养关系,最终判决毕某继承张某名下56.250元遗产及安置房份额。

法律要点

抚养关系认定标准:需满足“共同生活+经济供养+教育照料”三要素。例如,继子女未成年时随继父母生活,继父母承担学费、医疗费等支出。

举证责任:继子女需提供户口本、共同生活证明(如居委会证明)、经济往来凭证(如转账记录)等证据。

例外情形:若继子女成年后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未形成经济依赖关系(如经济独立、未接受抚养教育),则不构成抚养关系。

二、产权归属:继子女能否直接获得补偿

即使未形成抚养关系,继子女仍可能通过产权归属获得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对象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

案例2:江苏某村集体土地征收案

2020年,江苏某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继子女吴某甲、吴某乙随母亲婚迁至继父所在村集体,户籍登记在继父名下并参与土地承包。征收方以“外姓人”为由拒绝分配补偿款。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认定吴某甲、吴某乙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决征收方支付每人25.000元补偿款。

法律要点

产权认定规则

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继子女户口迁入后成为家庭成员,即享有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若继子女通过继承或赠与获得产权,可直接主张补偿。

政策衔接:部分地区规定,继子女需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完成户籍迁入并实际居住满一定年限(如3年),方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三、政策适用:地方细则的差异化影响

各地拆迁政策对继子女权益的影响显著。例如:

按人口补偿地区:如浙江某地规定,安置人口包括“户籍在册、实际居住且无其他宅基地的继子女”;

按面积补偿地区:如山东某地仅对房屋产权人补偿,继子女无产权则无法获偿;

特殊情形处理:部分地区对“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的情形,要求继子女提供“长期赡养继父母”的证明方可补偿。

案例3:广东某高速公路拆迁案

2025年,广东某高速公路项目征收房屋,继子女李某户籍在拆迁房屋内但未形成抚养关系。当地政策规定“按户籍人口补偿,每人补偿30平方米安置房”。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符合政策条件,判决征收方按标准提供安置房。

法律建议

提前核查政策:拆迁前向当地自然资源局、乡镇政府索取《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明确继子女是否属于安置对象;

协商补充协议:若政策模糊,可要求拆迁方出具书面说明,或通过村委会协调签订补充协议;

行政复议/诉讼:对补偿结果不服的,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

继子女能否成为农村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对象,需综合抚养关系、产权归属及地方政策判断。实践中,建议继子女家庭提前固定证据(如共同生活证明、产权证书),主动与拆迁方沟通,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随着《民法典》实施及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继子女权益保护将更趋完善,但具体案件仍需“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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