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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农村拆迁房屋份额分配:法律如何界定家庭共有权?

更新时间:1 天前阅读: 京云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株洲市因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多个乡镇启动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程。然而,家庭成员间因房屋份额分配引发的纠纷频发,部分案件甚至诉至法院。本文结合最新法律条文与典型案例,从法律角度解析农村拆迁房屋份额分配的核心问题,为农民家庭提供实务指引。

一、法律依据:农村房屋权属认定的核心规则

根据《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及株洲市地方政策,农村房屋份额分配需遵循以下原则:

 1、“一户一宅”原则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株洲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明确,拆迁补偿以“户”为单位,但家庭成员对房屋份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共同共有处理。

 2、建房贡献与户籍登记结合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在农村房屋拆迁中,法院通常结合建房出资、户籍登记、实际居住情况等因素综合判定份额。

 3、历史遗留问题的特殊处理

对于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造的无证房屋,株洲市允许通过村委会证明、邻居证言等方式认定权属。例如,2025年荷塘区某户祖宅拆迁案中,法院依据三代同堂的户籍记录及村委会出具的建房时间证明,判决按共同共有分配补偿款。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分户争议导致补偿款冻结

2025年株洲天元区某户因子女成年后未分户,拆迁时要求按独立户分配补偿款。法院认定,根据《湖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分户需满足“独立生活、经济分离”条件,仅户籍分离但未实际分居的,不视为独立户。最终,补偿款按原户头分配,子女需通过遗产继承程序主张权益。

案例二:伪造协议骗取补偿被追责

2025年芦淞区某户通过篡改分家协议,谎称房屋已分割给子女。经司法鉴定协议笔迹形成时间与实际不符,法院以欺诈为由撤销补偿决定,并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实务建议

提前协商并书面约定:家庭成员应通过《分家协议》明确房屋份额,避免口头约定导致举证困难。

保留关键证据:保存建房审批文件、出资凭证、户籍记录等,证明对房屋的贡献。

利用历史遗留政策:对于无证老房,及时通过村委会出具《房屋合法性证明》,并申请乡镇政府备案。

主动配合权属调查:拆迁前,政府会开展房屋权属调查,此时是确认份额的关键时机,需如实申报并要求公示结果。

结语

株洲农村拆迁房屋份额分配需平衡法律刚性规定与家庭伦理,农民应强化证据意识,通过合法途径明确权属,避免因内部矛盾影响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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