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的外公外婆离世,留下了房产、存款、基金等各类遗产,继承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完成了遗产继承手续。等到后续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走向离婚时,双方就这笔从祖辈处继承而来的遗产该如何分配爆发激烈冲突:拿到遗产的一方主张这是祖辈留给自己的个人财产,和配偶毫无关系,离婚时完全不能分割;配偶则主张遗产是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所得,自己完全有权要求分得一半的份额。很多当事人都不清楚,这类婚内继承的祖辈遗产,在离婚时到底该按照什么规则分配,不同的情形下对应的分配标准存在明显差异。
真实案例看婚内继承遗产的离婚分配
有一对夫妻婚姻存续了7年,婚姻期间女方的外公外婆先后离世,两位老人生前没有订立任何遗嘱,女方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拿到了外公外婆名下的一套房产和80万存款,全部遗产的总价值超过260万元。继承完成两年之后,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起诉离婚,男方主张全部婚内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当分得其中一半130万元的份额;女方则主张这是祖辈留给自己的遗产,完全属于个人财产,男方没有任何权利分割。
法院审理后查明,外公外婆没有在任何文件中明确指定遗产只归女方个人所有,这笔遗产完全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通过法定继承取得,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男方从来没有对女方的外公外婆尽过任何赡养义务,也没有对这笔遗产的取得作出任何贡献,法院最终没有机械地判决双方绝对平均分割,而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决女方拿到全部遗产的所有权,向男方支付相当于遗产总价值35%的补偿款,既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兼顾了案件的情理公平。
这起案件的代理过程中,京云律所王海洋律师结合大量婚姻继承交叉纠纷的处理经验,没有直接套用“平均分割”的简单规则,从遗产的来源性质、双方贡献度等角度切入,最终帮助当事人争取到了差异化的分配比例,避免了祖辈留下的大额遗产被外人直接分走一半的极端不公平结果。
结合最新法律法规明确分层分配裁判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民法典》第1063条作出例外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这两条规则是处理这类纠纷的核心法律依据。
如果继承人婚内继承遗产之后,和配偶签署了合法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明确约定这笔遗产全部归继承人个人所有,那么离婚时就要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配偶无权再主张任何遗产份额。
京云律师评析
我们在处理大量这类纠纷的过程中,发现很多当事人都陷入了两个极端的认知误区:要么觉得自己从外公外婆那里继承来的遗产,永远都是自己的私人财产,不管什么时候继承的,配偶都完全没有权利染指,完全忽略了婚内继承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规则;要么觉得所有婚内继承的遗产,不管老人有没有专属指定,离婚时都必须直接对半分割,完全不考虑遗产的来源属性和配偶的实际贡献。
我们建议家里有高龄老人想要安排遗产传承的,一定要在合法有效的遗嘱里清晰写明遗产只归自己子女个人所有,排除子女配偶的共有权利,用最低的成本避免家族财产因为子女离婚被外人分走的风险,最大程度保障祖辈一辈子积累下来的财产,能够顺利在家族内部传承。
常见问题FAQ
Q1:婚内继承外公外婆的遗产,离婚时遗产的实际市场价值比继承时大幅上涨,分割的时候该以哪个时间点的价值作为计算基数?
A1:司法实践中通常以离婚诉讼开庭时遗产的当前实际市场价值作为分割基数,不会按照遗产刚继承到手时的历史价值计算,拿到遗产的一方按照当前市值向配偶支付对应比例的补偿款。
Q2:夫妻双方结婚还不到一年,其中一方就继承了外公外婆的大额遗产,短时间内就起诉离婚,配偶还能分到对应的遗产份额吗?
A2:这种情况下法院会结合婚姻存续时间极短的客观事实,认定配偶对遗产取得几乎没有任何贡献,大概率只会判决配偶分得遗产总价值的10%到20%作为补偿,不会支持配偶分得一半份额的主张。
Q3:婚内继承外公外婆的遗产之后,继承人把遗产全部赠与给自己的近亲属,配偶还能在离婚时主张分割这部分遗产吗?
A3:如果继承人没有经过配偶的同意,就私自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额遗产赠与他人,这种行为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可以起诉要求撤销赠与,追回全部遗产之后再进行分割。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律师咨询电话:138-1029-1697
上一篇:婚后瞒着对方给出轨对象买小公寓应该怎么处理全额追回?
下一篇:返回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