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瞒着配偶,偷偷用夫妻共同财产给婚外的第三者购置房产,直接把登记在第三者名下的小公寓送给对方,完全没有经过配偶的同意。很多被蒙在鼓里的配偶,直到很久之后才偶然发现这件事,面对已经登记在第三者名下的房产,很多当事人都不知道该怎么维权,甚至觉得房子已经登记在对方名下,就是第三者的个人合法财产,自己完全没有办法要回来,只能吃哑巴亏。
真实案例看婚外赠与房产的全额追回过程
有当事人的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瞒着女方偷偷使用两人的婚后工资收入、经营收益等夫妻共同财产,花费接近400万元全款购置了一套位于近郊的小公寓,房产直接登记在第三者名下,女方从头到尾完全不知道这笔大额开支的存在。直到女方整理家里的银行流水时,才发现丈夫的银行卡在几年前有一笔几百万元的不明转账记录,顺藤摸瓜才查到丈夫偷偷给第三者买了这套房产的全部事实。
女方多次找到第三者协商,要求对方返还这套房产,第三者拿出和男方签署的赠与协议,主张这套房产是男方自愿赠与给自己的,已经完成了不动产登记,属于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坚决不肯返还。女方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赠与合同无效纠纷诉讼,向法院提交了丈夫的银行转账流水、购房款支付记录、丈夫和第三者的婚外情相关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男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严重侵犯了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这种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认定为全部无效,最终判决第三者限期返还这套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小公寓,配合女方完成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
这起案件的代理过程中,京云律所武旭然律师结合大量婚外赠与财产追回案件的处理经验,指导当事人调取了全部的银行流水、购房合同、出资凭证等完整证据链,在第三者主张赠与自愿合法有效的抗辩下,依然帮助当事人拿到了胜诉判决,全额追回了这套价值400万元的小公寓,没有让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受到任何损失。
结合最新法律法规明确全额追回的全流程操作路径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的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同时《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8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后瞒着对方给出轨对象购置小公寓,无过错的配偶完全可以按照清晰的步骤推进,全额追回自己的合法财产:
第一步,第一时间全面收集固定完整的证据链。你需要调取配偶的全部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梳理出所有流向房产开发商、房产中介的资金记录,证明这套小公寓的全部购房款,都是从你和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账户里直接转出的;同时收集购房合同、房产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这套房产现在登记在第三者名下;另外还要收集能够证明配偶和第三者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的相关证据,比如聊天记录、照片、录音等,完整证明这套房产是配偶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擅自赠与给第三者的。
第二步,向房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赠与合同无效纠纷诉讼,把第三者列为被告,你的配偶列为第三人,向法院提出两项核心诉讼请求:第一,请求法院判决配偶擅自向第三者赠与购房款、购置房产的民事法律行为完全无效;第二,请求法院判决第三者限期返还整套涉案房产,配合你完成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如果涉案房产已经被第三者擅自出售给了善意第三人,没法追回房产的情况下,你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对应的全部购房款。
第三步,拿到法院认定赠与行为无效的生效胜诉判决之后,如果第三者依然拒不配合返还房产、办理过户登记,你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单方面把房产的产权从第三人名下过户到你和配偶的名下,不需要第三者到场配合签字,就能完成全部产权回转手续。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有些第三者会抗辩说这套房产是自己和男方共同出资购买,不是男方全额赠与的,这种情况下第三者必须举证证明自己的实际出资情况,没法拿出充分证据的话,法院依然会认定整套房产都是男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的,判决全额返还。
京云律师评析
我们在处理大量这类婚外赠与房产追回的案件时,发现很多当事人都存在非常典型的认知误区:觉得只要房产已经登记在第三者名下,就完全没有办法要回来,只能自认倒霉;还有的当事人觉得男方花出去的钱已经属于自愿赠与,自己最多只能要回来一半的房产份额,剩下的一半属于男方有权处置的部分,这种认知完全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规定,基于配偶的特殊身份关系共同形成的共同共有财产,不是普通的按份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不存在所谓“男方有权处置属于自己那一半份额”的说法。男方擅自把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本身就完全违背公序良俗,侵犯了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这种赠与行为从始至终全部无效,配偶完全有权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整套房产,不存在“只能要回一半”的说法。我们建议大家遇到这类情况时,不要被第三者的强势态度吓退,及时收集完整的出资证据,通过司法途径全额追回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
常见问题FAQ
Q1:第三者拿到房产之后,已经把这套小公寓以市场价卖给了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并且完成了不动产过户登记,我还能追回这套房子吗?
A1:如果购房的第三方完全不知情,支付了合理的市场对价,并且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就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你没法直接追回这套房产,但你可以向第三者起诉,要求她全额返还当初购置这套房产的全部购房款,依然能追回全部财产损失。
Q2:男方给第三者买小公寓的时候,一部分购房款是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这部分钱我也能主张全部追回吗?
A2: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应的购房款确实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婚前财产,这部分对应的房产价值你不能主张追回,只能追回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对应的部分。
Q3:我发现丈夫给第三者买小公寓之后,已经和丈夫协议离婚,离婚之后我还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第三者返还这套房产吗?
A3:完全可以,你作为当初被侵犯财产权益的配偶,哪怕现在已经和男方离婚,依然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这套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小公寓,不会因为你已经离婚就丧失起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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