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李女士通过婚恋平台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随后按习俗举行订婚仪式。期间,王先生向李女士支付彩礼22.8万元,并为其购置价值近7万元的黄金首饰及钻戒。后因感情破裂,双方解除婚约,但李女士拒绝返还上述财物。王先生遂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支持王先生全部核心诉求,让我们来听专业律师的讲解。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
根据《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本案中,我们并未将争议焦点停留在“是否给了钱物”这一表层事实,而是深入挖掘给付行为背后的真实意思表示。通过系统梳理微信聊天记录、购物凭证、银行流水及订婚现场照片等证据,我们成功证明:无论是22.8万元现金,还是黄金首饰与钻戒,其给付均明确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属于典型的附条件赠与,而非一般意义上的恋爱期间情感表达性赠与。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方曾多次在聊天中提及“下聘”“彩礼”等关键词,这为财物性质的认定提供了直接的支撑。原则上只要未登记结婚,原则上就应返还。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完整支持了返还请求。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再次明确了彩礼返还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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