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乐山市五通桥区某化工厂因环保不达标被责令关停,厂方以“政策性关停”为由拒绝补偿。经法律程序,法院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及《乐山市企业关停补偿办法》,判决政府赔偿设备搬迁费、员工安置费、预期利润损失等共计580万元。这一案例揭示环保关停中“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的平衡机制。本文结合最新法规,系统解析化工厂环保关停的补偿路径。
一、补偿范围的法律依据与构成要素
乐山市化工厂环保关停补偿实行“全面补偿原则”,涵盖六大领域:
土地补偿费:自有土地按剩余使用年限及市场价补偿,租赁土地按合同约定处理。
设备补偿费:可搬迁设备按拆卸、运输、安装费补偿,不可搬迁设备按残值补偿。
员工安置费: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停产损失补偿:按前三年平均利润的80%补偿,补偿期不超过18个月。
无形资产补偿:专利、商标按评估价值补偿,许可证注销损失按剩余有效期补偿。
环保治理费:若关停导致土壤修复费用增加,由政府承担50%。
二、典型案例的法律争议与司法实践
案例:五通桥区化工厂补偿纠纷
2025年6月,五通桥区某化工厂因废水排放超标被责令关停。厂方主张“政策性关停”不应补偿,政府则以“环保不达标”为由拒绝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关停决定合法但补偿义务不因违法原因免除,最终判决政府赔偿设备搬迁费120万元、员工安置费87万元、停产损失373万元。
法律要点解析
补偿与违法性分离原则:即使企业存在环保违法,政府仍需补偿合法财产损失。
预期利益保护:对处于上升期的企业,法院可参照行业平均增长率调整补偿标准。
举证责任倒置:政府需证明关停决定合法,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三、最新法规的突破性规定
2025年实施的《四川省企业环保关停补偿办法》对乐山市补偿政策作出三项重大调整:
补偿前置程序:关停决定作出前,政府需与企业协商补偿方案,协商未果的需举行听证会。
司法审查强度提升:法院需对关停决定的合法性、补偿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双重审查。
绿色补偿机制:对采用清洁生产技术的企业,补偿标准上浮15%。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律师咨询电话:151-0115-1037
上一篇:湛江因保护环境名义关停企业厂房不给搬迁安置补偿怎么维权?
下一篇:返回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