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时承诺的安置房久久无法入住,本该按月发放的过渡费突然被停,政府一纸“改选方案”就想改变原有协议?面对征收方的种种操作,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通过一起胜诉案例,为您解析其中的法律要点。
“2012年签的协议,说好最多18个月就能回迁,可安置房建了十年都没达到交付条件!更气人的是,从2021年开始,他们连过渡费都停发了。”提起自己的遭遇,黄先生既无奈又愤慨。
原来,黄先生与母亲早在2012年就与当时的县房屋征收管理局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并约定在安置房建设期间自行过渡,征收方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
然而,项目进展缓慢,安置房长期无法交付。2021年,县政府单方面出台了一份《安置改选补偿实施方案》,并发布公告称,自改选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发放过渡费。这意味着黄先生一家的过渡费被强行截停。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黄先生委托北京京云(上海)律师事务所李洪朴律师,向县城市更新事务中心提交申请,要求将补偿方式变更为货币化安置,并支付被拖欠的过渡费。在收到一份不尽人意的《答复意见书》后,黄先生又提起行政复议,但县政府作出了维持原答复的复议决定。黄先生遂将二者诉至法院,一审却败诉了。面对不利局面,黄先生与京云律师坚持上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
庭审中,两被上诉人辩称,黄先生可以在继续履行原协议和按新方案改选之间进行选择,在其未明确选择何种方式前,支付过渡费的条件不成立,因此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合法。
京云律师据理力争,指出:
首先,征收部门发布的《改选方案》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新的选择,黄先生依据该方案提交变更补偿方式的申请,是行使合法权利。作为原协议的签订方及项目征收实施部门,修文县城更中心有义务对该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和处理。
其次,被上诉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存在明显不当。该答复仅要求黄先生限期选择安置方式,却对其已经提出的“变更补偿方式为货币化安置”这一明确请求避而不谈,未履行法定全面审查职责,属于未依法履职。
最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代理意见,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同时撤销了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县城更中心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并责令县城更中心在六十日内就黄先生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法院明确了征收部门在面对被征收人提出的合法申请时,必须予以全面、实质的审查和处理,而不能以各种理由回避核心问题或附加不当条件。这为广大被征收人依法维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当您的补偿安置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法律途径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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